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小字第8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字第815號原 告 誼光國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八達通環遊市江子翠站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文耀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原告所提委託承攬服務契約書第十條約定,兩造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該條款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