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357號反訴原告 甲○○ 上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浩信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信義松仁分公司甲○○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