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5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536號原 告 鎧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玄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8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9 年9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