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0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074號上 訴 人 蕭寶月即新奇點子工. 送達代收人 邱光亮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能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二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肆萬玖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伍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