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板橋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67號原 告 季達行銷公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優翔防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1009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詎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而遭退票,追索無效等語,被告抗辯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債權不存在,已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上訴二審中等語,提出聲明上訴狀影本為證。查本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票款之裁判,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9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路○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吳祉瑩 附表: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1 │合作金庫商業銀│97.12.31│97.12.31│800000元│BW0000000 │ │ │行古亭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