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簡聲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簡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紀鴻彬間再審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紀鴻彬間再審之訴事件,經本院101 年度斗再簡字第1號判決確定,其再審訴訟費用新台幣1,550元由相對人負擔,此情有相關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參,核無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之情事。 三、從而,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