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補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榮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許文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114號原 告 榮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武庭玲(Vu Dinh Linh)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二、被告仍在臺灣境內之具體證據(如入出境資料)。 三、被告之護照及居留證影本。 四、越南文版之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