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補字第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07 日
- 當事人榮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許文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153號原 告 榮洲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武庭玲(Vu Dinh Linh)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94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正 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呂 雅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