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簡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簡字第273號 原 告 巧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緞 被 告 建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錦照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10月17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0月22日送達原告,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