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2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216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邱俊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蕭勝豪即勝昌工程行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76,500元,應繳裁判費10,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百元外,尚應補繳10,1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