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2年度斗補字第4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412號 原 告 總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文煦 上列原告與被告團文興(DOAN VAN HUNG)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團文興(DOAN VAN HUNG)越南之正確住居所及證明文 件,如無法陳報者,應具狀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