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小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7號原 告 總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文煦 訴訟代理人 王孜文 被 告 團文興(DOAN VAN HUNG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參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103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