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簡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斗簡字第275號原 告 陳雪梅 被 告 陳韋志 被 告 吳明生(即宥盛鋁門窗) 被 告 謝瑞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陳韋志、謝瑞明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韋志、吳明生(即宥盛鋁門窗)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萬零貳佰元,其中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由被告陳韋志、謝瑞明連帶負擔,其餘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由被告陳韋志、吳明生即宥盛鋁門窗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韋志、謝瑞明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 (一)原告持有分別由被告謝瑞明、吳明生(即宥盛鋁門窗)簽發,均由被告陳韋志背書,如附表所示支票2紙(下稱系爭支票 ),詎屆期提示,竟均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經原告向被告請求亦未獲兌現,雖經催討,均未獲清償。 (二)爰本於系爭支票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 (一)被告吳明生(即宥盛鋁門窗)辯稱: 伊先前曾向被告陳韋志調錢,後被告陳韋志成為伊公司之股東,伊將空白支票及公司大小章均交由被告陳韋志處理,並由被告陳韋志經營公司營運,該空白支票係供被告陳韋志經營公司之用,非做為被告陳韋志個人借貸之用,伊並未授權陳韋志向原告借款,以及開立支票予原告。 (二)被告陳韋志、謝瑞明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具狀答辯。 四、原告主張前揭事實,除被告吳明生(即宥盛鋁門窗)應負清償票據債務之責任外,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被告陳韋志之健保卡、駕照、被告吳明生之身分證、名片影本等件為證,核屬相符,且為被告吳明生即宥盛鋁門窗所不爭執,被告陳韋志、謝瑞明則未到場爭執或具狀答辯,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至於原告主張被告吳明生(即宥盛鋁門窗)應負清償票據債務之責任等情,則為被告吳明生即宥盛鋁門窗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厥為:原告主張被告等應負清償票據債務之責任,是否有據?詳述如下。 五、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即年息6%)計算;發票人、承兌人、 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126條、第133條、第144條、第9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前揭事實,堪信為真實,已如前述。雖被告吳明生(即宥盛鋁門窗)辯稱:伊先前曾向被告陳韋志調錢,後被告陳韋志成為伊公司之股東,伊將空白支票及公司大小章均交由被告陳韋志處理,並由被告陳韋志經營公司營運,該空白支票係供被告陳韋志經營公司之用,非做為被告陳韋志個人借貸之用,伊並未授權陳韋志向原告借款,以及開立支票予原告云云,惟被告吳明生(即宥盛鋁門窗)就此部分之抗辯,並未提出任何具體事證以證其說,尚難僅憑其空言泛詞遽認其上開所辯為真實,是難認被告吳明生(即宥盛鋁門窗)此部分之抗辯為可採。故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主張被告陳韋志、謝瑞明;被告陳韋志、吳明生(即宥盛鋁門窗)應分別就系爭支票負連帶清償責任,即屬有據,堪以採認。 六、從而,原告依系爭支票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判決合於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梁高賓 ┌──┬───────────────────────────────────┐ │附表│(利息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 │ ├──┼────┬────┬────┬──────┬─────┬───┬───┤ │ │發票日 │提示日 │金額(新│付款人 │支票號碼 │發票人│背書人│ │ │ │ │臺幣) │ │ │ │ │ ├──┼────┼────┼────┼──────┼─────┼───┼───┤ │ 1 │104年8月│104年8月│300萬元 │華南商業銀行│MD0000000 │謝瑞明│陳韋志│ │ │5日 │5日 │ │溪湖分行 │ │ │ │ ├──┼────┼────┼────┼──────┼─────┼───┼───┤ │ 2 │104年8月│104年8月│500萬元 │臺灣土地銀行│ABM0000000│宥盛鋁│陳韋志│ │ │7日 │7日 │ │員林分行 │ │門窗即│ │ │ │ │ │ │ │ │吳明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