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4年度斗補字第3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斗補字第366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群園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