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小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斗小字第4號原 告 總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文煦 訴訟代理人 王孜文 被 告 阮文戰(NGUYEN VAN CHIEN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元,及自民國10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