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313號原 告 賴淑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二、提出被告神腦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峰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