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5年度斗補字第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加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斗補字第77號 原 告 林淑芬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擎上云商行間請求返還加盟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釋明被告究為商行亦或法人,並具狀更正被告稱謂(應附繕本) 二、提出被告擎上云商行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或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曾美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陳如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