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6年度斗小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斗小字第56號原 告 總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文煦 訴訟代理人 王孜文 被 告 黎德和(LE DUC HO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壹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李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0段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陳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