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小字第4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薪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420號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訴訟代理人 卓敏隆 粘舜強 被 告 黃旗旺即昇旺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薪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八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