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小調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扣薪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斗小調字第138號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昇旺工程行即黃旗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相對人即被告昇旺工程行即黃旗旺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及黃旗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供訴外人黃柏蒼(Z000000000號)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投保資料,並依據上開投保資料,計算相對人即被告昇旺工程行即黃旗旺應移轉黃柏蒼之薪資總額為若干(含計算式,並請一併考量移轉命令生效及勞保投保、退保時點)。 三、請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之依據及法律條文等)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