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補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原新金屬有限公司、張瑞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422號 原 告 原新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娟 訴訟代理人 鄭鴻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和佐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2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