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補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0 日
- 當事人高世維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525號 原 告 高世維 李月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衛華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401,4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408元,扣除作為 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99,9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