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簡字第2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10 月 04 日
- 當事人甲○○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27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訴外人洪瑞賢自民國103年5月份起陸續在彰化縣田尾鄉、二林鎮華倫汽車旅館、原告家中、廬山溫泉發生性行為,惟其內容並未具體明確,原告應特定發生時日及地點。 二、原告應就被告於111年8月30日所提出之民事答辯狀所載,被告分別於108年5月13日、109年8月14日、110年9月25日、110年10月10日至被告住處原因為何提出準備書狀說明。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應提出繕本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