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補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Edgard Michel Marie BONTE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25號 原 告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Edgard Michel Marie BONTE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12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 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