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補字第3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31 日
- 當事人謝裕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補字第347號 原 告 謝裕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鴻海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28,8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79,507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費用500元外 ,尚應補繳79,007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2份【載明具體正確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 (應詳細敘明原告取得支票之法律關係及事實經過)、提起本件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及法律條文等】,且應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以佐證其主張。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