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一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一九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家宜 訴訟代理人 邱金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伍拾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甲○○受僱於被告富民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司機,於民國 (下同)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駕駛公司所有GW─二四七 號營大貨車,在彰化縣台十七線六十六.五公里與公館路口處,撞擊原告駕駛之 QC─二六六九號自小客車,致原告自小客車車頭全毀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彰 化縣警二林分局處理交通事故紀錄表、證明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汽機車各 項異動登記書為證,並有道路交通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