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二八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1 月 10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二八九號 上 訴 人 欣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樂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大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 十九年十二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二十五萬二千六百二十元,折合銀元八萬四千二百零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 元一千二百六十四元二角,折合新台幣三千七百九十四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法 官 廖國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