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三六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0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斗簡字第三六О號 原 告 宏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世卿 訴訟代理人 王怡婷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拾萬元及其自附表所示之到期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 十六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伊執有訴外人羅永樑簽發,經被告背書,詳如附表所示之工商本票 五張,面額共新台幣五十萬元,詎於到期日提示請求付款,不獲付款之事實,業 據提出本票及對訴外人羅永樑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被告又不到庭 爭執,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背書 人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