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斗小字第一О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斗小字第一О九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台中水泥製品廠 法定代理人 吳錦昌 訴訟代理人 李素禎 被 告 乙○○○○水電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捌拾貳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台幣壹佰柒拾柒元,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乙○○○○水電行邀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訂購預 拌混凝土,計積欠貨款新台幣(下同)三萬零九百九十九元,被告則以:僅積欠貨款 二萬三千九百九十九元,且原告已有簽署債權同意書,同意由一成水電行自第三人茂 晉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茂晉公司)請款後,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