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一四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斗簡字第一四三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張吉林 被 告 永達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龍 訴訟代理人 陳慶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持有被告簽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帳號一一二二- 八號,票號ZZT0000000號,付款人中興商業銀行新莊分行,面額新臺 幣(下同)三十九萬八千元之支票一紙,屆期經提示不獲付款等情,依據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被告則以:系爭支票係簽發給金億針 織工業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