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 ○ 送達代收人 何 志 揚 被 告 速瑪專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 ○ 被 告 乙 ○ ○ 現應 丁 ○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97年3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65,847元及自民國96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2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具體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及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書 記 官 顧 嘉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