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8年度斗補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斗補字第37號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37,61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二、被告乙○○並不設籍於起訴狀載地址,應提出其戶籍謄本並查報實際住居所。 三、被告「亞田企業社」為獨資或合夥,未具敘明,如為獨資,應列其出資者為被告,如為合夥,應將負責人列為法定代理人,並檢附該商號之營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書 記 官 熊 掌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