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9年度斗簡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北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斗簡字第211號上 訴人 即 被 告 生豐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盛隆國際工程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法 官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