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易進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易進 選任辯護人 郭清寶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 偵字第1022號、第420號、第1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9、附表二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42 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1至19、附表二編號1至4、附表三編 號1至42「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壹萬元沒收。 事 實 一、乙○○自民國107年4月9日起擔任澎湖縣西嶼鄉公所建設課約 僱人員(嗣於111年8月30日離職),辦理工程標案之招標、監造、驗收及結算,並負責製作預算書、簽辦建議底價等業務,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詎乙○○明知經辦公用工程不得收取回扣, 且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該等資料在開標前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竟為貪圖私利,利用鄉長甲○○(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或 甲○○授權人員於核定標案底價時,並不會更改其所簽辦之建 議底價金額,及以其身為標案承辦人,有於開標前整理廠商標封之機會,竟分別為以下行為: ㈠單獨或與不詳之人共同洩密及收取回扣部分 乙○○單獨(附表一編號6、9)或與不詳之人(附表一編號1 至5、7至8、10至19)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及洩漏中 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聯絡,先後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標案截止投標日某時,在西嶼鄉公所外涼亭,將投標 廠商家數、名稱或其所簽辦之建議底價金額,洩漏予陳能海,或透由陳能海洩漏予李百順、陳文樂、樓李美莉及王明鏡(上開陳能海等5人均經檢察官另為緩起訴處分)知悉,使 所屬廠商得以制訂貼近於底價之標價,藉此取得絕對競爭優勢,且其等亦同意於得標後支付決標金額約5%作為回扣,嗣標案決標後,得標廠商為答謝乙○○前開洩漏標案資訊,並避 免工程施工遭受刁難,分別於決標日期或開口契約結算後二至三週某日,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19號所示「回扣金額」 之現金予乙○○,乙○○並將如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示「乙○○分 得回扣款項」留為私用。 ㈡與不詳之人共同收取回扣部分 乙○○與不詳之人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先 後於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決標日期後之不詳時間,見陳志騏、黃淑雲、謝景文及陳文樂所屬廠商,於如附表二編號1 至4所示標案截止投標前,業依自行估算成本而制定標價, 並完成投標事宜,仍向上開廠商要求支付決標金額約5%至6%回扣,嗣標案決標後,得標廠商為避免工程施工遭受刁難,而分別於決標日期後二週某日,交付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回扣金額」之現金予乙○○,乙○○並將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 示「乙○○分得回扣款項」留為私用。 ㈢單獨收取回扣部分 乙○○單獨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犯意,先後於辦理如 附表三編號1至42所示之小額採購案前不詳時地,要求李百 順、陳能海、陳文樂、黃淑雲及許進盛所屬廠商若要承攬工程,須支付工程款約一成之回扣,經如該等廠商考量支付回扣後,仍有利潤可賺,且為避免工程施工遭受刁難,遂分別於如附表三編號1至42所示「交付回扣日期」,交付如附表 三編號1至42所示「乙○○取得回扣款項」予乙○○。 二、案經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判斷 本判決所引用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資料,業經檢察官、被告乙○○(下稱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明示同意有證據 能力(見本院卷第325頁),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客 觀環境及條件,均無違法不當取證或明顯欠缺信用性之情形,作為證據使用皆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有證據能力;其餘各項非供述證據,則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或有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合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由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互為辯論,業已保障當事人訴訟上之程序權,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本院均得採為證據。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廉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至19、附表二編號1至4、附表三 編號1至42「證據出處」欄所示各項證據資料可資佐證(詳 細卷宗頁數詳如「證據出處」欄所示),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罪名及罪數 ⒈按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貪污治罪條例 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重在保障公 用工程之品質,特別明文嚴禁公務員就經辦之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以免廠商偷工減料降低工程品質,確實維護大眾之公共安全,對於公務員就應給付之公用工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中,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而收取之,因客觀上對承作廠商有相當不利之影響,雖經交付回扣之人同意,其情節亦較一般收受賄賂為重,乃列為公務員特別重大之貪污行為,不論公務員有無違背職務之行為,均應課以該罪刑,係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第5條第1項第3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則「回扣」與「賄賂」,雖均屬對公務員之不法原因給付,但兩者之含義、態樣仍有不同。其最大的區別是:「回扣」是取自於公共工程或採辦公共用品的價款之中,而賄賂則並無此限制。而所謂「回扣」,係指經辦公用工程之公務員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對方約定,就應給付之公用工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中,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而收取之而言。又對於回扣金額,如交付之一方於工程款中,按約定成數或比例為基準,自行增減量定,以提取回扣款,只要收受之一方允受,其犯罪行為即屬完成,並非須與約定成數或比例完全一致為必要(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053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144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9部分,係單獨或與不詳之人共同 於各標案截止投標日某時,將本應保密之之投標廠商家數或名稱,或其所簽辦之建議底價金額,洩漏予陳能海,或透由陳能海洩漏予李百順、陳文樂、樓李美莉及王明鏡等人知悉,自屬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又被告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19、附表二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42所示「回扣金額」之現金,均係利用其辦理工程標案之招標、監造、驗收及結算,並負責製作預算書、簽辦建議底價等業務之機會,向有意承作上開工程之廠商收取工程價款金額中之一定比例,係廠商自承攬利潤中讓利而來,係屬回扣等情,核其性質,自屬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回扣。 ⒊核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及刑法第132條第1項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42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公訴意旨認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部分係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1項第5款之之違背職務行為收 受賄賂罪、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容 有未恰,業如前述,惟因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得於告知應變更之罪名後(見本院卷第323至324頁),保障當事人於訴訟上權利,變更起訴法條而為審理。又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5、7至8、10至19、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犯行,與不詳之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9所為洩漏國防以外秘密行為之目 的係在使陳能海等5人所屬廠商順利得標,進而收取回扣, 顯係為達成單一之犯罪目的,實施之行為局部同一,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之想像競合犯,均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較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 扣罪處斷。末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9、附表二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42所示之罪,係就不同工程內容之招標案件,與各該廠商達成回扣約定,顯係基於不同之犯意而為,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刑之減輕事由 ⒈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同條例第8條 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上開各罪,已如 前述,其並於111年8月4日、111年9月28日自動繳交所有犯 罪所得共新臺幣(下同)81萬元等情,有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保管字第95號、121號贓證物款收據、本院扣押物品清單在卷足憑(見偵420卷六第153、289頁,本院卷第63 至64頁),足認其於偵查中自白,並已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爰就被告所犯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⒉次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同 條例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共犯對於共同貪污犯罪所得 ,應共同負責。是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所謂「情節輕 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5萬元以下者,減 輕其刑」,於有共同或接續所得(或所圖得)之情形者,應合併計算,合併計算結果在5萬元以下者,始得依上開規定 視其情節是否輕微而減輕其刑。是以,2人以上共同實行犯 罪,應負共同責任,其個人所分得財物或圖得財物或不法利益雖在5萬元以下,或個人縱未分得或圖得任何財物及不法 利益,然共犯者間所得或圖得之財物及不法利益總數如逾5 萬元,縱屬情節輕微,仍無該條項之適用(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上大字第3997號裁定參照)。查被告與不詳 之人共同收取如附表一編號5、12至19、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回扣金額」之現金,總數均逾5萬元,縱被告個人所 分得金額在5萬元以下,揆之上開說明,仍無從依貪污治罪 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單獨或與不詳之人共 同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至4、6至11、附表二編號2、附表三編號1至42所示犯行,取回扣金額則均在5萬元以下,本院審酌被告所為係利用經辦工程之機會收取回扣,雖使工程產生偷工減料之潛在危險,然其犯罪所得相較於上百萬、數千萬元之貪瀆犯罪仍屬有別,且尚未影響公眾之安全,依一般社會通念,其犯罪情節尚可勉稱輕微,爰均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⒊被告及辯護人雖以:被告已坦承犯行,並繳交犯罪所得,其因罹患癌症及家庭經濟因素,基於精神壓力才起貪念,且被告自始至終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考量被告健康及家庭狀況,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云云。查被告長期以來擔任公務員,對於公務員應恪守法制,不得以經辦工程之機會收取回扣一事,自應知悉、警惕甚明,且其案發時公務工作穩定,卻因貪圖不法財物,而單獨或與不詳之人向承標工程之廠商收取回扣,次數高達65次,且如附表一編號1 至19所示犯行更係以洩漏招標相關國防以外秘密之手段為之,破壞我國政府採購案件之公平競爭,且經上開減輕後,如附表一編號5、12至19、附表二編號1、3至4所示犯行之最低刑度為有期徒刑5年;如附表一編號1至4、6至11、附表二編號2、附表三編號1至42所示犯行之最低刑度為2年6月,與被告所為相較,尚難謂有何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其犯罪之情狀,亦難認有何特殊之原因、環境,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大眾同情,而有堪以憫恕之事由,自應使其受有相當之刑事制裁,而不能僅以其被查獲後已坦承犯行、繳交回扣款項、身體及家庭狀況等節,遽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㈢量刑依據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為澎湖縣西嶼鄉公所建設課約僱人員,辦理工程標案之招標、監造、驗收及結算,並負責製作預算書、簽辦建議底價等業務,卻未能潔身自愛、慎行自持,反利用經辦工程業務之機會,單獨或與不詳之人共同向廠商收取回扣,部分行為更以洩漏內部招標文件即國防以外秘密之手段為之,破壞我國政府採購案件之公平競爭及效率,更使人民喪失對公務廉潔性之信賴,所為實不足採,惟念及被告於廉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並已繳交所得財物,犯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自述專科畢業、目前無業、已婚、有3名子女均已成年、與配偶及子女同 住、須扶養母親及就讀大學之子女、罹患惡性腫瘤等語(見本院卷第365頁),暨被告實際分得之回扣金額、犯罪手段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9、附表二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1至42「主文欄」所示之刑。 ㈣定應執行刑 本件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9、附表二編號1至4、附表 三編號1至42所載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犯行,合計65罪, 犯罪時間自107年間至110年間,犯罪罪質相似,實質侵害法益之質與量,未如形式上單從罪數所包含範圍之鉅,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其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另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所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之方式,定其應執行刑,已足以評價其行為之不法,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 ㈤褫奪公權之宣告 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同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凡論以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而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必須併予宣告褫奪公權,法院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301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僅規定宣告褫奪公權,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項或第2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各罪,既均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皆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刑法第37條第3項之規定,考量本案犯行及刑度各情 後,各宣告褫奪公權如附表一編號1至19、附表二編號1至4 、附表三編號1至42「主文欄」所示,而被告因宣告多數褫 奪公權,爰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 行之。 四、沒收之宣告 被告就上揭犯行所分得之回扣款項即其犯罪所得,業於111 年8月4日、111年9月28日自動繳交共81萬元,已如前述,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於其所犯各罪之罪刑中宣告沒收。上開多數宣告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之2 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至其餘扣案物品,尚難認與本案犯 行有何直接關聯,爰俱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王政揚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吳佩蓁 附表一: 編號 工程名稱 標案案號 得標廠商 決標日期/金額 回扣金額 乙○○分得回扣款項 主文 證據出處 1 外垵村西邊碼頭吊桿工程 0000000 泰源土木包工業 108/10/24 980,000元 49,000元 10,000元 乙○○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⒈被告於廉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見廉23卷一第59至68、75至87、105至130、208至210、215至217頁,偵579卷一第21至28、37至49頁,偵420卷二第271至297頁,偵420卷五第163至168、225至243頁,偵420卷六第279至283頁,本院卷第239至243頁)。 ⒉證人陳能海於廉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廉23卷一第227至234、243至246、263至266頁,偵420卷一第231至239、243至241頁,偵579卷一第195至207頁,偵579卷二第261至285、341至347頁)。 ⒊證人陳文樂於廉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廉23卷一第267至276、297至305頁,偵579卷ㄧ第137至151頁,偵579卷二第237至247、261至285頁,偵420卷六第187至203頁)。 ⒋證人丁蕾玲於廉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廉23卷一第587至593、603至605頁)。 ⒌陳能海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泰源土木包工業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110年1月12日澎二信營字第1100160028號、110年10月14日澎二信營字第1100160886號、110年11月16日澎二信營字第1100160958號函暨檢附泰源土木包工業活期儲蓄存款交易明細及存摺存款對帳單(見廉23卷二第619至622、883至885、887至893頁,他261卷第115至121頁)。 ⒍被告繪製證人陳能海西嶼鄉竹灣村住家格局擺設情形、陳能海住家內部擺設照片4張(見偵579卷一第31、175至179頁)。 ⒎被告一親等查詢結果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2日儲字第1110000033號函暨檢附丁蕾玲帳戶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交易明(見廉23卷二第1125至1131頁)。 ⒏本院110年10月26日澎院靜刑愛110聲監可22字第22號函、109年度廉立字第359號廉政官偵查報告及證人陳能海與證人陳文樂通訊監察譯文、法務部廉政署110年5月10日廉南炳109廉立359字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廉政署南部地區調查組110年度聲監字第21、22號偵查報告及通訊監察書(見廉23卷二第853、855至859,偵579卷一第33、35、187頁,他349卷第49至61頁)。 ⒐泰源土木包工業之標案決標公告(見廉23卷二第653至662、669至670、675至677、679至682、683至685、691至693頁)。 ⒑法務部廉政署109年12月25日、109年11月24日執行動態蒐證紀錄表(見廉23卷二第849至852頁,偵420卷五第213至217頁)。 ⒒被告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廉23卷二第861至865頁)。 ⒓合聚發記事本內頁記載開出發票翻拍照片(見廉23卷二第867至873頁)。 ⒔標案名稱、聯絡人、得標廠商、參標廠商、標案相關金額明細資料(見他349卷第29至31頁)。 2 小池水庫旁道路照明設施改善工程 0000000 109/1/7 730,000元 36,000元 7,000元 乙○○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元沒收。 3 109年度各村公共設施工程(開口契約) 0000000 109/1/13 977,000元 48,000元 9,000元 乙○○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4 109年度排水改善工程(開口契約) 0000000 109/1/13 978,000元 48,000元 9,000元 乙○○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5 109年度區域及中小排水疏浚清淤工程(開口契約) 0000000 109/2/13 1,350,000元 67,000元 13,000元 乙○○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元沒收。 6 西台古堡銀合歡清除工程(開口契約) 0000000 109/9/17 160,000元 8,000元 8,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 7 110年度各村公共設施工程(開口契約) 0000000-0 109/12/25 967,000元 48,000元 10,000元 乙○○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8 110年度區域及中小排水疏濬清淤工程(開口契約) 0000000 110/1/12 970,000元 48,000元 10,000元 乙○○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9 西嶼鄉內銀合歡清除工程(開口契約) 0000000 110/1/15 349,000元 17,000元 17,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元沒收。 10 西嶼鄉資源回收分類區遮陽棚整修工程 0000000 110/10/20 540,000元 27,000元 6,000元 乙○○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 11 西嶼鄉竹篙灣垃圾衛生掩埋場改善計畫工程 0000000 慶陞營業有限公司 109/3/27 898,000元 40,000元 9,000元 乙○○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⒈被告於廉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見廉23卷一第25至43、50至57、59至68、79至87、105至130、165至177、208至210、215至217頁,偵420卷二第271至297,偵420卷五第163至168、225至243頁,偵420卷六第279至283頁,本院卷第239至243頁)。 ⒉證人李百順於廉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廉23卷一第337至343、345至351、353至355、369至376、379至381、361至368頁,偵579卷一第285至299頁,偵420卷六第159至165頁)。 ⒊證人洪麗茹於廉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420卷一第259至263、267至275頁)。 ⒋證人丁蕾玲於廉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廉23卷一第587至593、603至605頁)。 ⒌李百順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慶陞營業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見廉23卷二第627至632頁)。 ⒍慶陞營業有限公司得標資料、通聯基地台及金流分析比對表(他85卷第25至28頁)。 ⒎慶陞營業有限公司之標案決標公告(見廉23卷二第663至667、671至674頁)。 ⒏第一商業銀行澎湖分行110年1月14日一澎湖字第00006號函暨檢附慶陞營造有限公司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見偵420卷三第115至117頁)。 ⒐用戶名稱澎湖縣○○鄉○○○○○○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李百順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紀錄(見廉23卷二第909至911頁)。 ⒑標案名稱、聯絡人、得標廠商、參標廠商、標案相關金額明細資料(見他349卷第29至31頁)。 12 108年西嶼鄉道路挖掘修復工程 0000000 109/4/9 2,680,000元 130,000元 26,000元 乙○○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陸仟元沒收。 13 合横國小前道路改善工程 0000000 109/11/13 2,300,000元 115,000元 23,000元 乙○○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元沒收。 14 西嶼鄉外垵三仙台景觀改善工程 0000000 109/11/25 2,210,000元 110,000元 22,000元 乙○○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貳仟元沒收。 15 110年度西嶼鄉農地重劃區緊急農水路改善工程 0000000 西成營造有限公司 110/9/2 1,540,000元 77,000元 16,000元 乙○○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 ⒈被告於廉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見廉23卷一第75至87、105至130、165至177、208至210、215至217頁,偵579卷一第21至28、37至49頁,偵420卷五第163至168、225至243頁,偵420卷六第279至283頁,本院卷第239至243頁)。 ⒉證人陳文樂於廉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廉23卷一第267至276、297至305頁,偵579卷ㄧ第137至151頁,偵579卷二第237至247、261至285頁,偵420卷六第187至203頁)。 ⒊證人丁蕾玲於廉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廉23卷一第587至593、603至605頁)。 ⒋陳文樂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西成營業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110年4月12日澎二信營字第1100160278號、111年6月21日澎二信營字第1110160467號函暨檢附證人陳文樂顧客基本資料、活期儲蓄存款交易明細及存摺存款對帳單(見廉23卷二第623至625、895至905頁,他261卷第101至113頁)。 ⒌被告繪製證人陳文樂家中客廳格局擺設情形 (見偵579卷一第93頁)。 ⒍本院110年10月26日澎院靜刑愛110聲監可22字第22號函、109年度廉立字第359號廉政官偵查報告及證人陳能海與證人陳文樂通訊監察譯文(見廉23卷二第853、855至859,偵579卷一第33、35、187頁)。 ⒎西成營造有限公司之標案決標公告(見廉23卷二第687至690頁)。 ⒏陳文樂筆記本及內頁記載各項成本支出、利潤翻拍照片(見廉23卷二第907至908頁)。 ⒐被告一親等查詢結果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2日儲字第1110000033號函暨檢附戶名丁蕾玲帳戶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交易明細(見廉23卷二1125至1131頁)。 ⒑標案名稱、聯絡人、得標廠商、參標廠商、標案相關金額明細資料(見他349卷第29至31頁)。 16 107年西嶼鄉道路挖掘修復工程 0000000 昌大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107/7/12 2,120,000元 120,000元 20,000元 乙○○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⒈被告於廉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見廉23卷一第50至57、59至68、79至87、105至130、165至177、208至210、215至217頁,偵579卷一第21至28頁,偵420卷二第271至297頁,偵420卷五第163至168、225至243頁,偵420卷六第279至283頁,本院卷第239至243頁)。 ⒉證人王明鏡於廉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廉23卷一第431至440頁,偵579卷二第147至163頁)。 ⒊證人陳妍臻於廉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579卷二第191至201、205至211頁)。 ⒋證人丁蕾玲於廉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廉23卷一第587至593、603至605頁)。 ⒌王明鏡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昌大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見廉23卷二第637至640頁)。 ⒍昌大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之標案決標公告(見廉23卷二第695至698、699至701頁)。 ⒎法務部廉政署109年11月24日執行動態蒐證紀錄表(見偵420卷五第213至217頁)。 ⒏用戶名稱澎湖縣○○鄉○○○○○○號0000000000號與王明鏡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於109年7月至11月間之通聯紀錄(見廉23卷二第913頁)。 ⒐臺灣銀行澎湖分行111年7月19日澎湖營密字第11150003631號、110年1月29日澎湖營密字第11050000571號函暨檢附昌大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見廉23卷二第915至921頁)。 ⒑被告一親等查詢結果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2日儲字第1110000033號函暨檢附戶名丁蕾玲帳戶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交易明細(見廉23卷二第1125至1131頁)。 ⒒標案名稱、聯絡人、得標廠商、參標廠商、標案相關金額明細資料(見他349卷第29至31頁)。 17 109年度西嶼鄉農地重劃區緊急農水路改善工程 0000000 109/7/17 2,299,000元 123,000元 23,000元 乙○○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參仟元沒收。 18 西嶼鄉道路改善工程 0000000 韋豪土木包工業 107/8/17 2,095,000元 135,000元 20,000元 乙○○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 ⒈被告於廉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見廉23卷一第75至87、105至130、208至210、215至217頁,偵579卷一第21至28、37至49,偵420卷二第271至297頁,偵420卷五第163至168、225至243頁,偵420卷六第279至283頁,本院卷第239至243頁) ⒉證人樓李美莉於廉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420卷二第207至211、221至223、225至228頁,廉23卷一第391至403頁,偵579卷一第221至231頁)。 ⒊證人丁蕾玲於廉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廉23卷一第587至593、603至605頁)。 ⒋樓李美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韋豪土木包工業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見廉23卷二第633至636頁)。 ⒌韋豪土木包工業之標案決標公告(見廉23卷二第703至705、707至710頁)。 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澎湖分行111年9月5日合金澎湖字第1110003118號函暨檢附存戶韋豪土木包工業帳戶107年1月1日至111年8月30日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見廉23卷二第943至967頁)。 ⒎被告與證人樓李美莉之通訊監察譯文表(偵420卷三第147頁)。 ⒏被告一親等查詢結果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2日儲字第1110000033號函暨檢附戶名丁蕾玲帳戶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交易明細(見廉23卷二第1125至1131頁)。 19 外垵海賊洞步道改善工程 0000000 107/10/9 3,100,000元 186,000元 31,000元 乙○○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壹仟元沒收。 附表二: 編號 工程名稱 標案案號 得標廠商 決標日期/金額 回扣金額 乙○○分得回扣款項 主文 證據出處 1 西嶼鄉橫礁村村里道路改善工程 0000000 笙龍土木包工業 108/4/9 1,850,000元 92,000元 18,000元 乙○○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元沒收。 ⒈被告於廉政官詢問、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廉23卷一第59至68、79至87、105至130、165至177、208至210、215至217頁,偵420卷二第271至297頁,偵420卷五第163至168、225至243頁,偵420卷六第279至283頁,本院卷第239至243頁)。 ⒉證人陳志騏於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偵579卷二第99至105至121至131頁)。 ⒊證人丁蕾玲於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廉23卷一第587至593、603至605頁)。 ⒋陳志騏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笙龍土木包工業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見廉23卷二第641至644頁)。 ⒌陳志麒遭扣押oppo手機通訊軟體LINE與被告通話紀錄翻拍照片(偵420卷六第113至119頁)。 ⒍標案廠商名稱:笙龍土木包工業之標案決標公告(見廉23卷二第711至712頁)。 ⒎笙龍土木包工業帳冊內頁及扣押物編號3-7笙龍土木包工業電腦資料、收支匯總表(依收付款人)明細、108年收支明細表(依收付款人)明細(見廉23卷二第925至931頁)。 ⒏被告一親等查詢結果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2日儲字第1110000033號函暨檢附戶名丁蕾玲帳戶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交易明細(見廉23卷二第1125至1131頁)。 ⒐標案名稱及聯絡人、得標廠商/參標廠商、標案相關金額明細資料(見他349卷第29至31頁)。 2 109年西嶼鄉竹篙灣垃圾掩埋場改善工程 0000000 吉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109/10/16 820,000元 41,000元 8,000元 乙○○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 ⒈被告於廉政官詢問、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廉23卷一第75至87、105至130、165至177、208至210、215至217頁,偵579卷一第21至28、37至49頁,偵420卷五第163至168、225至243頁,偵420卷六第279至283頁,本院卷第239至243頁)。 ⒉證人黃淑雲於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579卷二第55至62、67至85頁)。 ⒊證人丁蕾玲於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廉23卷一第587至593、603至605頁)。 ⒋黃淑雲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吉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見廉23卷二第645至647頁)。 ⒌被告一親等查詢結果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2日儲字第1110000033號函暨檢附戶名丁蕾玲帳戶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交易明細(見廉23卷二第1125至1131頁)。 ⒍標案名稱、聯絡人、得標廠商、參標廠商、標案相關金額明細資料(見他349卷第29至31頁)。 3 109年度西嶼鄉幼兒園改善工程 0000000 登富營建工程有限公司 109/12/2 3,567,221元 213,000元 43,000元 乙○○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參仟元沒收。 ⒈被告於廉政官詢問、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見廉23卷一第79至87、105至130、165至177、208至210、215至217頁,偵420卷二第271至297,偵420卷五第163至168、225至243頁,偵420卷六第279至283頁,本院卷第239至243頁)。 ⒉證人謝錦文於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579卷二第5至13、27至41頁)。 ⒊證人邱秀真於廉政官及檢察事務官詢問中之證述(見偵579卷二第177至179、183至187頁)。 ⒋證人丁蕾玲於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廉23卷一第587至593、603至605頁)。 ⒌謝錦文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登富營建工程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見廉23卷二第649至652頁)。 ⒍登富營建工程有限公司之標案決標公告(見廉23卷二第717至720頁)。 ⒎戶名謝家豐之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見廉23卷二第933至941頁)。 ⒏被告一親等查詢結果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2日儲字第1110000033號函暨檢附戶名丁蕾玲帳戶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交易明細(見廉23卷二第1125至1131頁)。 ⒐標案名稱、聯絡人、得標廠商、參標廠商、標案相關金額明細資料(見他349卷第29至31頁)。 4 小希臘進場道路整修工程 0000000 西成營造有限公司 110/11/30 2,090,000元 104,000元 21,000元 乙○○共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壹仟元沒收。 ⒈被告於廉政官詢問、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見廉23卷一第75至87、105至130、165至177、208至210、215至217頁,偵579卷一第21至28、37至49頁,偵420卷二第271至297,偵420卷五第163至168、225至243頁,偵420卷六第279至283頁,本院卷第239至243頁)。 ⒉證人陳文樂於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廉23卷一第267至276、297至305頁,偵579卷ㄧ第137至151頁,偵579卷二第237至247、261至285頁,偵420卷六第187至203頁)。 ⒊證人丁蕾玲於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廉23卷一第587至593、603至605頁)。 ⒋陳文樂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西成營業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110年4月12日澎二信營字第1100160278號、111年6月21日澎二信營字第1110160467號函暨檢附證人陳文樂顧客基本資料、活期儲蓄存款交易明細及存摺存款對帳單(見廉23卷二第623至625、895至905頁,他261卷第101至113頁)。 ⒌陳文樂筆記本及內頁記載各項成本支出、利潤翻拍照片(見廉23卷二第907至908頁)。 ⒍被告一親等查詢結果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2日儲字第1110000033號函暨檢附戶名丁蕾玲帳戶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交易明細(見廉23卷二第1125至1131頁)。 ⒎本院110年10月26日澎院靜刑愛110聲監可22字第22號函、109年度廉立字第359號廉政官偵查報告及證人陳能海與證人陳文樂通訊監察譯文 (見廉23卷二第853、855至859,偵579卷一第33、35、187頁)。 ⒏被告繪製證人陳文樂家中客廳格局擺設情形 (見偵579卷一第93頁)。 ⒐西成營造有限公司之標案決標公告(見廉23卷二第721至724頁)。 附表三: 編號 工程名稱 施作廠商 交付回扣日期 乙○○取得回扣金額 主文 證據出處 1 三仙台進場道路修繕工程 慶陞營造有限公司 西嶼鄉公所核撥工程款後某日 10,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⒈被告於廉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見廉23卷一第105至130、165至177、208至210、215至217頁,偵420卷二第271至297頁,偵420卷五第163至168、225至243頁,偵420卷六第279至283頁,本院卷第239至243頁)。 ⒉證人李百順於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廉23卷一第337至343、345至351、369至376、379至381頁,偵420卷六第159至165頁)。 ⒊證人丁蕾玲於廉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廉23卷一第587至593、603至605頁)。 ⒋李百順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慶陞營業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見廉23卷二第627至632頁)。 ⒌西嶼鄉公所支出憑證黏存單、統一發票收執聯、三仙台進場道路修繕工程工程款估價單,廠商慶陞營造有限公司 (見廉23卷二第730至732頁)。 ⒍慶陞營業有限公司得標、通聯基地台及金流分析比對表(見他85卷第25至28頁)。 ⒎第一商業銀行澎湖分行110年1月14日一澎湖字第00006號函暨檢附慶陞營造有限公司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見偵420卷三第115至117頁)。 ⒏被告一親等查詢結果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2日儲字第1110000033號函暨檢附戶名丁蕾玲帳戶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交易明細(見廉23卷二第1125至1131頁)。 ⒐用戶名稱澎湖縣○○鄉○○○○○○號0000000000號與證人李百順持用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紀錄(見廉23卷二第909至911頁)。 2 赤馬壘球場公廁化糞池修繕工程 泰源土木包工業 西嶼鄉公所核撥工程款後某日 9,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⒈被告於廉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見廉23卷一第105至130、208至210、215至217頁,偵420卷二第271至297,偵420卷五第163至168、225至243頁,偵420卷六第279至283頁,本院卷第239至243頁)。 ⒉證人陳能海於廉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廉23卷一第263至266頁,偵420卷一第243至241頁,偵579卷二第261至285、341至347頁)。 ⒊證人丁蕾玲於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廉23卷一第587至593、603至605頁)。 ⒋西嶼鄉公所支出憑證黏存單、統一發票收執聯、小額採購工程費估價單(見廉23卷二第733至799頁)。 ⒌陳能海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泰源土木包工業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110年1月12日澎二信營字第1100160028號函暨檢附泰源土木包工業活期儲蓄存款交易明細及存摺存款對帳單(見廉23卷二第619至622頁,他261卷第115至121頁)。 ⒍被告繪製陳能海西嶼鄉竹灣村住家格局擺設情形、陳能海住家內部擺設照片4張(見偵579卷一第31、175至179頁)。 ⒎被告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廉23卷二第861至865頁)。 ⒏翻拍合聚發記事本內頁照片(見廉23卷二第867至873頁)。 ⒐被告一親等查詢結果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2日儲字第1110000033號函暨檢附戶名丁蕾玲帳戶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交易明細(見廉23卷二第1125至1131頁)。 3 外垵好漢坡圍牆及階梯修復工程 9,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4 竹灣福德廟旁擋土牆工程 9,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5 內垵國小操場水溝改善工程 9,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6 外垵海賊洞下海階梯工程 9,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7 赤馬及池東關帝廟後水溝、路面工程 9,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8 竹灣137-3 前水溝工程、外垵海賊洞停車場整理工程 9,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9 咾咕石公園漁船四周改善工程 8,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10 竹灣舊社區活動中心天花板修繕工程 8,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 11 小門土地公廟旁下海階梯工程 9,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12 竹灣社區活動中心1樓廁所修繕工程 9,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13 竹灣舊活動中心漏水修繕工程 9,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14 小門活動中心二樓天花板水泥脫落修繕工程 8,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 15 竹灣69號前水溝改善工程 9,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16 支內垵142-21號旁設置圍牆工程 9,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17 小門燈塔步道修繕工程 9,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18 赤馬遊戲器材施作工程 9,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19 外垵路面、水溝、 圍牆改善工程 9,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20 西嶼鄉竹灣村垃圾衛生掩埋場遮陽棚地坪改善工程 9,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21 竹灣分班房屋漏水修繕保養工程 9,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22 大池第四公墓道路銀合歡清除工程 西成砂石行 西嶼鄉公所核撥工程款後某日 9,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⒈被告於廉官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見廉23卷一第75至78、105至130、208至210、215至217頁,偵420卷二第271至297,偵420卷五第163至168、225至243頁,偵420卷六第279至283頁,本院卷第239至243頁)。 ⒉證人陳文樂於廉政官詢問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廉23卷一第267至276頁,偵579卷ㄧ第137至151頁,偵579卷二第237至247、261至285頁)。 ⒊證人丁蕾玲於廉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廉23卷一第587至593、603至605頁)。 ⒋西嶼鄉公所支出憑證黏存單、統一發票收執聯、小額採購工程費估價單(見廉23卷二第800至838頁)。 ⒌陳文樂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西成營業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有限責任澎湖第二信用合作社110年4月12日澎二信營字第1100160278號、111年6月21日澎二信營字第1110160467號函暨檢附證人陳文樂顧客基本資料、活期儲蓄存款交易明細及存摺存款對帳單(見廉23卷二第623至625、895至905頁,他261卷第101至113頁)。 ⒍翻拍陳文樂筆記本及內頁記載各項成本支出、利潤照片(見廉23卷二第907至908頁)。 ⒎被告一親等查詢結果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2日儲字第1110000033號函暨檢附戶名丁蕾玲帳戶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交易明細(見廉23卷二第1125至1131頁)。 23 竹灣、池西、合界、大池整地工程 9,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24 外垵一段567、568等2筆土地整地工程 9,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25 赤馬壘球場除草工程 9,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26 二崁16號旁及48、49號水溝改善工程 西成營造有限公司 西嶼鄉公所核撥工程款後某日 9,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27 竹灣、橫礁銀合歡清除及橫礁道路拆除工程 西成砂石行 西嶼鄉公所核撥工程款後某日 9,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28 竹灣繼光車站入口意象基礎設施工程 西成營造有限公司 西嶼鄉公所核撥工程款後某日 9,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29 大池土地公廟旁至第四公墓銀合歡清除工程 西成砂石行 西嶼鄉公所核撥工程款後某日 9,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30 赤馬壘球場除草工程 9,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31 外垵180-2號旁路面及7-4號前水溝工程 西成營造有限公司 西嶼鄉公所核撥工程款後某日 9,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32 小希臘入口道路排水溝改善及凹地回填工程 9,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仟元沒收。 33 外垵西埔山銀合歡清除工程 吉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西嶼鄉公所核撥工程款後某日 10,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⒈被告於廉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見廉23卷一第105至130、208至210、215至217頁,偵420卷二第271至297頁,偵420卷五第163至168、225至243頁,偵420卷六第279至283頁,本院卷第239至243頁)。 ⒉證人黃淑雲於廉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偵579卷二第55至62、67至85頁)。 ⒊證人丁蕾玲於廉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廉23卷一第587至593、603至605頁)。 ⒋黃淑雲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吉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見廉23卷二第645至647頁)。 ⒌西嶼鄉公所支出憑證黏存單、統一發票收執聯、小額採購工程款估價單(見廉23卷二第839至847頁)。 ⒍被告一親等查詢結果資料、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12日儲字第1110000033號函暨檢附戶名丁蕾玲帳戶108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交易明細(見廉23卷二第1125至1131頁)。 34 外垵三仙台銀合歡清除工程 10,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35 竹灣銀合歡清除工程 10,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元沒收。 36 合界欄杆護木漆工程 宇慶油漆行 109年8月15日某時許 5,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 ⒈被告於廉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供述(見廉23卷一第25至43、50至57、59至68、208至210、215至217頁,偵420卷二第271至297頁,偵420卷五第163至168、225至243頁,偵420卷六第279至283頁,偵420卷六第279至283頁,本院卷第239至243頁)。 ⒉證人許進盛於廉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廉24卷第61至68、97至103頁)。 ⒊證人吳梅枝於廉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廉24卷第105至112、126至129頁)。 ⒋證人丁蕾玲於廉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廉23卷一第587至593、603至605頁)。 ⒌許進盛個人戶籍資料及宇慶油漆行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見廉24卷第137、139頁)。 ⒍宇慶油漆行臺灣銀行活期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臺灣銀行澎湖分行110年10月13日澎湖營密字第11050005131號函暨檢附宇慶油漆行109年1月1日至110年10月13日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見廉24卷第69至71、141至144頁)。 ⒎證人許進盛與被告陳進易會面地點照片(見廉24卷第79至89頁)。 ⒏西嶼鄉公所109年及110年採購、小額請購案件核銷撥款明細清冊(見廉24卷第145、147頁)。 ⒐西嶼鄉公所支出憑證黏存單、統一發票收執聯、澎湖縣農會匯款回條、宇慶油漆行估價單、澎湖縣西嶼鄉合界村查報改善生活環境及增進民眾服福址有關事項查報表、澎湖縣西嶼鄉公所採購(費用動支)申請單暨黏貼憑證用紙、施工照片、澎湖縣西嶼鄉外垵社區發展協會110年6月24日澎西外協字第1100000064號函暨檢附本會申請補助辦理外垵社區活動中心廁所及牆面油漆修繕工程施工照片、澎湖縣西嶼鄉外垵社區發展協會110年6月8日澎西外協字第1100000054號函暨檢附本會申請補助辦理外垵社區活動中心屋頂漏水修繕工程施工照片片(見廉24卷第149至202頁)。 ⒑本院110年7月30日澎院靜刑愛110聲監可19字第19號暨檢附廉政官偵查報告、被告與許進盛通訊監察譯文表及通聯紀錄(見廉24卷第207至233、235至263頁)。 ⒒西嶼鄉公所110年度歲出預算明細分類帳、申登人基本資料查詢報表列印單(見他349卷第127、129頁)。 ⒓澎湖縣政府警察局110年8月19日澎警政字第1100014622號函暨檢附可口冰城路段之路口監視器畫面擷圖、廉政官現勘紀錄報告、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見廉24卷第265、267、269至271、273至275頁)。 ⒔被告與許進盛之交易日期時間及行蹤地點明細表(見他84卷第47頁)。 37 外垵李富萬屋旁道路詩作止滑地坪 110年3月20日某時許 15,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 38 橫礁欄杆及涼亭刷護木漆工程 110年7月30日某時許 25,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 39 外垵社區活動中心屋頂漏水修繕工程 40 外垵社區活動中心廁所及牆面油漆修繕工程 110年8月21日某時許 15,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 41 外垵4-43號旁巷道止滑地坪工程 110年8月30日某時許 30,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 42 赤馬西港涼亭及竹灣精神標誌油漆工程 110年12月12日某時許 25,000元 乙○○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元沒收。 卷證目錄對照表: 案卷 本判決使用之簡稱 法務部廉政署111年度廉查南字第23號卷(一) 廉23卷一 法務部廉政署111年度廉查南字第23號卷(二) 廉23卷二 法務部廉政署111年度廉查南字第24號卷 廉24卷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84號卷 他84卷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85號卷 他85卷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261號卷 他261卷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他字第349號卷 他349卷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0號卷(一) 偵420卷一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0號卷(二) 偵420卷二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0號卷(三) 偵420卷三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0號卷(五) 偵420卷五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20號卷(六) 偵420卷六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79號卷(一) 偵579卷一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579號卷(二) 偵579卷二 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0號卷 本院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款至第4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 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