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號 113年度勞安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建文 海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童佳容 被 告 黃淑芳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啟祥律師 蔡宜真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338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調偵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歐建文、海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童佳容、黃淑芳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追加起訴,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