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建字第1號原 告 丁雅彬即彬勝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許文贊律師 被 告 李宜庭 訴訟代理人 李高德 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本息(見本院卷第1頁);嗣於本院101年8月28日言詞辯論審理中當庭減縮請求之金額為220 萬元本息(本院卷第68頁),核其所為係屬應受判決事項之縮減,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准許。 貳、實體部分: 甲、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 (一)緣兩造於99年7月27日簽訂工程承攬合約暨保固書(下稱 系爭契約),由原告承攬「澎湖縣白沙鄉吉貝西段旅館興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以興建澎湖縣白沙鄉吉貝西段旅館(下稱系爭建物),工程總價1,560萬元,原告業於 100年6月間興建系爭建物完成,於同年7月8日取得使用執照,並於同年月26日辦妥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將系爭建物交付被告占有,依系爭契約第4條約定「尾款部分墊留 壹佰萬元待縣政府核發使用執照,正常營運三個月後完成付清。」等語,惟使用執照之核發迄今已逾8個月期間, 依法被告即應支付工程尾款,詎被告尚積欠尾款220萬元 ,經原告屢次催討未果,原告爰依承攬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如數給付承攬報酬。 (二)系爭契約雖約定於100年5月16日完工,然嗣因被告要求變更建物結構及施工項目,兩造遂於同年4月19日簽定協議 書(系爭協議書),約定下列事項係以:「一、協議工程名稱:李宜庭旅館新建工程。1、內牆磚造恢復為原藍圖 R.C鋼筋結構。2、面觀貼磁磚部分改為粉細責任工程。3 、客房房間、木板地坪改為貼60㎝×60㎝磁磚,所需磁磚 由起造人李宜庭提供,承造人負責施工。4、西邊一樓露 台免做模灌漿,變更為整鋪砂石。二、協議工程造價:新台幣伍拾萬元(貼補上述協議工程第一項目)」。茲因上開工程項目變更設計等情,增加原告施工之期限,兩造雖無約定延長完工之期限,衡諸公平原則,原告主張應延長完工期限2個月之工作天,故本件之完工期限解釋上應延 至同年7月16日以後。 (三)被告所提「工程工務會議」之記載事項,均非系爭契約範圍內應施工項目,被告於上開書面要求原告「改善」、「趕工」云云,係被告自行解讀契約內容而片面要求增加及變更施工之項目等細節,原告於上開書面簽名表示願意配合修改,然施工所生之支出勞費仍須被告自行負擔,並非原告施工有何瑕疵或遲延之情事。依系爭契約第4條約定 「尾款部分墊留壹佰萬元待縣政府核發使用執照,正常營運三個月後完成付清。」等語,茲使用執照核發迄今已逾1年期間,系爭建物本可正常營運,然被告故意或有重大 過失拖延系爭建物之開始營業,致使上開「正常營運三個月後完成付清」之約定條件無法成就。按民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因條件成就而受不利益之當事人,如以不正當行為阻其條件之成就者,視為條件已成就。」。從而,依法被告即應支付工程尾款。 (四)系爭契約第4條業已記載:「工程範圍:建坪258坪,四周外牆鋼筋混泥土結構、內牆紅磚結構、外牆防水處理、面觀貼磁磚邊邊三面強粉細、地板貼60x60磁磚一片220元計、浴室貼30x60一片110元計算、鋁門窗、浴室門、浴室地板磁磚30x30,頂樓細粉、做PU、水電消防污水處理設備 。不含範圍:升降梯、自動門、乾濕分離、衛浴設備、防火門、油漆、基地外連接公溝水溝、裝潢、電燈、保全、電信、電視、資訊、器具線路。備註:如有追加部分雙方再議價。...」等語,加註「土水部分按圖施工」等語, 足見系爭工程範圍業已具體明確臚列應施工項目,其他項目均不在施工範圍內,且僅限土水部分按圖施工,其他部分包括水電等,原告並無按設計圖施作之義務,本件鑑定人之鑑定以設計圖面為依據,認定原告是否應施工之範圍及項目,顯屬錯誤,自無可採。是就被告所主張之瑕疵項目(即本院卷第187至196頁附表所載)及鑑定意見,逐一說明如下: 1.被告主張原告未施作部分: (1)一樓至三樓扶手: 原告本已施作,然被告拒絕原告安裝,堅持自行施作品質較佳者,原告施工費用每米1,200元,1-3樓扶手共需11米,所需費用共13,200元,超出之金額應由被告自行吸收。原告否認被告所提估價單之真正,且被告所提施工費用過高,原告否認之。至於鑑定意見以柚木材質為標準,亦無所據,蓋由鑑定書所附附件12之「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單價摘錄」顯示,「櫸木」材質扶手每米價格為1,578元( 編號:0000000000),「柚木」材質每米1,943元,鑑定 人未說明理由而認定本件應採用價格較為昂貴之柚木,尚難遽採。況原告原已施作之扶手費用13,200元亦應扣除,方屬合理。 (2)全部紗窗: 系爭工程範圍明確臚列「鋁門窗」項目,自已排除紗窗至明,且紗窗非屬土水工程,原告無按圖施工之義務,故紗窗非屬契約項目範圍,縱認屬契約範圍,原告否認被告所提估價單之真正,且被告所提施工費用過高,原告否認之。至於鑑定書認定減少金額為19,064元,然未說明每才30元之計算依據,尚難遽採。 (3)客房柳安踢腳板工程: 此項目屬裝潢事宜,原告無按圖施工之義務,非屬契約範圍之項目,縱認屬契約範圍,原告否認被告所提估價單之真正,且被告所提施工費用過高,原告否認之。 (4)客房地坪釘木板工程: 協議書一、業已記載「客房房間、木板地坪改為貼60㎝× 60㎝磁磚,所需磁磚由起造人李宜庭提供,承造人負責施工。」等語明確,且就內牆磚造恢復為原藍圖R.C鋼筋結 構等項目,兩造業已協議由被告補貼原告50萬元,原告業依上開協議施工完成,詎鑑定書竟認定係被告自行發包施作等云,顯屬錯誤,被告主張抵銷磁磚款項之支出等云,自無可採。 (5)排水溝RC鋼筋水溝加金屬蓋及污水管: 「基地外」排水溝RC鋼筋水溝加金屬蓋及污水管非屬本工程範圍,業據鑑定書認定在案,「基地內」排水溝RC鋼筋水溝加金屬蓋及污水管該項目係原告施工完成,鑑定人誤認為被告施作完成,自不足採。 (6)公廁門、無障礙廁所橫拉門: 此項目非屬土水工程,原告無按圖施工之義務,故非屬契約範圍之項目,縱認屬契約範圍,原告否認被告所提估價單之真正,且被告所提施工費用過高,原告否認之。蓋原告施工每扇門僅需2,500元,有「振翔企業行」估價單在 卷可查。 (7)衛浴門及門框: 原告本已施作,然被告拒絕原告安裝,堅持自行施作品質較佳者,原告否認被告所提估價單之真正,且被告所提工程費用過高,原告否認之。原告施工費用每扇門僅2,500 元,有「振翔企業行」估價單在卷可查,18樘共45,000元,故超出之金額,被告應自行吸收。鑑定書認定每樘 8,136元,與市場價格差距過大,不足採信。 (8)大廳採光罩及方形管雨遮,大門雨遮8mm厚度鋼板烤漆: 大廳採光罩兩造前已協議改以RC灌漿代替,並施工完成,被告事後竟翻覆協議,有違誠信,鑑定書未扣除原告施作部分所支出之費用,亦非妥當。至於雨遮,原告本已施作,然被告拒絕原告安裝,堅持自行施作品質較佳者,原告 否認被告所提估價單之真正,且被告所提工程費用過高,原告否認之,超出之金額,被告應自行吸收。 (9)消防防火材質擋煙垂簾裝修: 消防防火材質擋煙垂簾裝修非屬「土水工程」,原告無按圖施工之義務,故非屬契約項目範圍,就此被告應舉證證明。縱認屬契約範圍,原告否認被告所提估價單之真正,且被告所提施工費用過高,原告否認之。 (10)落水頭: 原告否認有上開瑕疵,被告應舉證證明。縱認有瑕疵,原告否認被告所提估價單之真正,且被告所提施工費用過高,原告否認之。 (11)熱水爐: 熱水爐屬衛浴設備,非屬契約項目範圍,鑑定書業已認定。 (12)一樓樓梯女公廁間轉角未預留飲水設施管等: 飲水設施管非屬「土水工程」,原告無按圖施工之義務,故非屬契約項目範圍,就此被告應舉證證明。縱認有瑕疵,原告否認被告所提估價單之真正,且被告所提施工費用過高,原告否認之。 (13)污水槽未安裝鼓風機兩套: 鼓風機非屬「土水工程」,原告無按圖施工之義務,故非屬契約項目範圍,就此被告應舉證證明。縱認有瑕疵,原告否認被告所提估價單之真正,且被告所提施工費用過高,原告否認之。 (14)申請裝電錶送電費用: 原告並非向主管機關申報建築行政作業之承造人,被告借牌之承造廠商為協展營造有限公司,有關工程行政作業牌照等事務費用應由承造人支出,原告係協力廠商「工地總包」有協議書足稽,鑑定書援引水電圖中「貳、施工說明:...『承包商』應負責向台電公司提出申請用電,辦理 一切業務,接電、送審等...」等語,其中所稱「承包商 」即指「承造人協展營造有限公司」,而非原告,故鑑定書應屬誤解,不足採信。 (15)工程廢棄物清運、環境整理,建物四週三米內鋪咾古石:原告完工後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前,必須清運工程廢棄物完成,此節原告聲請向澎湖縣政府函查以調查證據,被告主張廢棄物清理部分,係被告自行變更施工,原告無可歸責事由,理應自行負擔清理費,鑑定書認定兩造各負擔一半,依據為工程慣例及公平合理性,理由牽強。至於建物四週三米內鋪咾古石,非屬原告應施工項目,業據鑑定在案。 (16)開工、竣工、申請使用執照一切之手續費用: 原告並非被告向主管機關申報之承造人,被告借牌之承造廠商為協展營造廠,建築行政事務費用應由承造人協展營造有限公司支出,或由被告自行吸收,鑑定人不察,誤以原告為『承造人』,認定原告需負擔該項費用,顯無可採。 (17)部分鷹架固定金屬殘留牆上之整修費用: 原告否認有瑕疵,被告應舉證證明。縱認有瑕疵,原告否認被告所提估價單之真正,且被告所提施工費用過高,原告否認之。 (18)樓頂鍋爐水塔10cm高之水泥基座: 鑑定認非屬契約項目範圍,被告應舉證證明。縱認屬契約範圍,原告否認被告所提估價單之真正,且被告所提施工費用過高,原告否認之。 (19)整棟建物樓梯大理石鋪設工資: 原告已施作樓梯地坪鋪設工程完成,詎鑑定書竟認係被告雇工鋪設等云,與事實不符,顯無足採。至於究否需鋪設大理石,為鑑定意見所否認。 (20)西邊一樓陽台5坪: 協議書記載:「一、協議工程名稱:李宜庭旅館新建工程。...4、西邊一樓露台免做模灌漿,變更為整鋪砂石。」等語,原告自無再行做模灌漿甚明。縱認屬契約範圍,原告否認被告所提估價單之真正,且被告所提施工費用過高,原告否認之。鑑定書未察上開協議書內容,竟率認該項目為原告應施作之項目,「鑑定取代審判」,顯無足採。(21)被告代購磁磚: 協議書一、業已記載「客房房間、木板地坪改為貼60㎝× 60㎝磁磚,所需磁磚由起造人李宜庭提供,承造人負責施工。」等語明確,此外,包括內牆磚造恢復為原藍圖R.C 鋼筋結構等項目,兩造業已協議由被告補貼原告50萬元,從而,被告代購磁磚之金額業已計入上開協議內容,雙方就上開協議工程事項,互不找補,且原告業依上開協議施工完成,詎鑑定人未察上開協議書之存在及內容,竟逕以被告所提未經查證內容是否屬實之計算表,率認被告有支出代購磁磚之金額917,820元,且該金額應由原告負擔等 云,「鑑定取代審判」之結果,難以恭維,上開鑑定意見,顯無可採。 (22)水龍頭、沐浴蓮蓬頭未安裝: 系爭契約第4條「工程範圍」記載「不含衛浴設備」等語明 確,而水龍頭及沐浴蓮蓬頭屬衛浴設備,且非屬土水部分,原告無按圖施工之義務,故不在契約範圍內,鑑定意見認定原告應負擔,顯無足採。縱認屬契約範圍,原告否認被告所提估價單之真正,且被告所提施工費用過高,原告否認之。 (23)頂樓未施作防水工程等: 原告否認有瑕疵,被告應舉證證明,鑑定意見亦認非屬應施作工程範圍。縱認有瑕疵,原告否認被告所提估價單及照片之真正,且被告所提施工費用過高,原告否認之。 2.被告主張原告施作不符藍圖由被告雇工施作部分: (24)屋頂管道間百葉室窗框底與樓板小於15CM: 原告否認有瑕疵,蓋依圖面15cm之起算點應係自RC結構表面,而非地板起算,故再加上混凝土之厚度後,並無所稱之瑕疵,有鑑定書足稽。縱認有瑕疵,原告否認被告所提估價單之真正,且被告所提施工費用過高,原告否認之。(25)水電設備工程,全盤檢討按藍圖規格整修至可以接電源:關於水電設備工程,原告完全依照被告之指示施作,業據水電廠商即證人陳忙期到庭證稱:「(法官問:水電施工 都有按圖施工?)有的有改,因為有的地方不能這樣做不 能施作,所以有問被告,被告也同意,我們才施作。」等語明確(101年12月27日筆錄參見),足認原告並無可歸 責事由,且水電管線非屬土水部分工程,原告無按圖施工之義務,非屬瑕疵。縱認有瑕疵,原告否認被告所提估價單之真正,且被告所提施工費用過高,原告否認之。 (26)無障礙停車場: 非屬契約項目範圍,為鑑定意見所認定,被告應舉證證明。縱認屬契約範圍,原告否認被告所提估價單之真正,且被告所提施工費用過高,原告否認之。 (27)電梯腳踏板: 非屬契約項目範圍,非屬瑕疵,為鑑定意見所認定,被告應舉證證明。縱認屬契約範圍,原告否認被告所提估價單之真正,且被告所提施工費用過高,原告否認之。 (28)污水槽做RC鋼筋覆蓋工程: 原告已施工完成,原告否認有瑕疵,鑑定意見認定施作無法承受重物施壓等載重使用等云,並未說明理由?故被告應舉證證明。縱認有瑕疵,原告否認被告所提估價單之真正,且被告所提施工費用過高,原告否認之。 (29)北側景觀窗未按圖施作: 原告已按圖施作,鑑定意見以W1鋁帷幕固定窗已有潮濕滲水現象,認定有瑕疵,然該潮濕滲水現象可能因為被告自行潑水於上等諸多人為因素所造成,而鑑定時並未下雨,且參諸鑑定項目三十說明「經研判其發生原因可能係澎湖風大,下雨常伴隨著大風出現,故推窗若未在下雨時即先行關閉,則雨水潑進室內在所難免。」等語,蓋減少效用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民法第354條1項參照],實難率認有瑕疵存在,鑑定意見尚難遽採。縱認有瑕疵,原告否認被告所提估價單費用之真正,且被告所提施工費用過高,原告否認之。 (30)1、2、3樓推窗牆間滲水: 原告否認有瑕疵,被告應舉證證明,鑑定意見認定無瑕 疵。縱認有瑕疵,原告否認被告所提估價單及照片之真正,且被告所提施工費用過高,原告否認之。 (31)原告擅改管線位置等: 關於水電管線工程,原告依被告之指示施作,有水電廠商即證人陳忙期到庭證稱原告施工及更改均經被告同意,無可歸責事由,非屬瑕疵,且水電管線非屬土水部分工程,原告無按圖施工之義務,鑑定意見以「經現場詢問兩造,曾經有改變位置,故應將其回復到被告所需要之位置為止,方屬無瑕疵。」等語,難認正確。縱認有瑕疵,原告否認被告所提估價單之真正,且被告所提施工費用過高,原告否認之。 (32)所有水管、排水管未依藍圖規格厚度施工: 水管、排水管工程原告均已施作完成,而水管非屬土水部分工程,原告無按圖之規格厚度施作之義務,且若水管、排水管減少效用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實難率認有瑕疵存在,鑑定意見尚難遽採。此外,鑑定意見計算排水管及污水管之材料費後,並未扣除已埋設水管之材料成本,甚者,原告既已施工完成,僅因材料規格有異,為何需再加計工資?此由鑑定意見已說明「但因採用本項施工瑕疵之工料減省之工程款,為被告可請求減少工程款之依據。」等語甚明,故上開鑑定意見尚難遽採。 (33)排水幹管及污水幹管底層處之彎管未採雙45度角彎管: 排水管、污水管工程原告均已施作完成,而水管非屬土水部分工程,原告無按圖之規格施作之義務,且若水管減少效用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民法第354條1項參照),實難率認有瑕疵存在,鑑定意見尚難遽採。此外,鑑定意見計算排水管及污水管之彎管之材料費後,並未扣除已埋設水管之材料成本,甚者,原告既已施工完成,僅因材料規格有異,為何需再加計工資?此由鑑定意見已說明「但因採用本項施工瑕疵之工料減省之工程款,為被告可請求減少工程款之依據。」等語甚明,故上開鑑定意見尚難遽採。 (34)所有管道間、廁所隔間未依藍圖以RC施工(採磚砌施作):協議書所稱「內牆」係指涉及結構安全之牆壁而言,方有以RC施工之必要,解釋上管道間及廁所隔間不包括在內,意即若原告已施作完成之管道間及廁所隔間在結構上無安全之虞,且若管道間及廁所隔間減少效用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實難率認有瑕疵存在,鑑定意見尚難遽採。至於原告未以RC施作,僅以紅磚材料施工,因此所節省之材料成本費用,方屬原告應退還之價金。鑑定意見無視原告施工完成之隔間在效用上並無減少程度,或減少程度無關重要,且無結構安全上之顧慮,竟遽認原告需拆除所有管道間及廁所隔間,重新施作等云,實不足採。 (五)並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2,200,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稱: (一)本件原告施作本案工程有下列所示之瑕疵(即本院卷第 187至196頁附表所載),其中第(2)、(6)、(7)、(9)、 (11)、(14)、(15)、(16)、(18)、(19)、(21)、(22)、 (25)、(27)、(28)項之工程款項被告已支付,依民法第 493條第二項請求原告償還,餘則依民法第494條請求原告減少價金,其內容如下: 1.原告未施作部分: (1)一樓至三樓扶手:此部分工程款為105,000元。 (2)全部紗窗:此部分工程款為39,800元。 (3)客房柳安踢腳板工程:此部分工程款為364,890元。 (4)客房地坪釘木板工程:此部分工程款為1,162,000元。 (5)排水溝RC鋼筋水溝加金屬蓋及污水管:此部分工程款共計為314,770元。 (6)公廁門、無障礙廁所橫拉門:此部分工程款為31,600元。(7)衛浴門及門框:此部分工程款為242,000元。 (8)大廳採光罩及方形管雨遮,大門雨遮8mm厚度鋼板烤漆: 此部分工程款共計為154,030元。 (9)一至三樓防火材質擋煙垂簾裝修:此部分工程款為10,000元。 (10)屋頂未施作任何落水頭,排水孔藍為11孔,僅施作10孔;三樓西邊陽台,藍圖為6祖,僅施作4組;二樓南邊陽台,藍圖為8組,僅施作6組;弧形景觀陽台,藍圖為2組,僅 施作1組;排水管以1.5替代2排水管施工;整棟建物雨水 排水管未作集水溝:此部分工程款為136,000元。 (11)熱水爐:此部分工程款為195,000元。 (12)一樓樓梯女公廁間轉角未預留飲水設施管,公廁、辦公室計有三套熱水管未按裝,大廳吧檯依藍圖應預留三組水電管線設施,僅預留一組:此部分工程款為130,000元。 (13)污水槽未安裝鼓風機兩套:此部分工程款為12,000元。 (14)申請裝電錶送電費用:此部分工程款為40,000元。 (15)工程廢棄物清運、環境整理,建物四週三米內鋪咾咕石:此部分工程款為81,000元。 (16)開工、竣工、申請使用執照一切之手續費用:此部分工程款為150,993元。 (17)拆除外牆時,部分鷹架固定金屬殘留牆上,須拆除補土、油漆之整修費用:此部分工程款為10,000元。 (18)樓頂鍋爐水塔10cm高之水泥基座:此部分工程款為 350,000元。 (19)整棟建物樓梯大理石鋪設工資:此部分工程款為35,000元。 (20)西邊一樓陽台5坪:此部分工程款為38,000元。 (21)舖設客房浴室、露天陽台、大廳地板、公共廁所、樓梯間之磁磚,由被告代購(扣除客房間地板部分):此部分工程款為956,020元。 (22)水龍頭未安裝:此部分工程款為137,000元。 (23)頂樓未施作3mmPU防水工程、未善後水電修改之水泥補修 工程:此部分工程款為220,000元。 2.原告施作不符藍圖部分: (24)屋頂管道間百葉室窗框底與樓板小於15CM,但實際施作只留7cm或低於7cm的空間:此部分工程款為56,000元。 (25)水電設備工程,全盤檢討按藍圖規格整修至可以接電源:此部分工程款為650,000元。 (26)無障礙停車場,須打掉清運,重建RC鋼筋結構,包含油漆圖案,藍圖清楚載明,此項目建管局特別列為重要項目:此部分工程款為58,000元。 (27)電梯腳踏板,須水平或些微後仰,此為責任施工。三菱技術工程師曾與現場工地主任洪明志討論,三菱技術工程師以之經驗表明電梯開口邊框須預留高於當時樓板(未鋪磁 磚前)7cm,工地主任未採納,僅預留3cm,造成腳踏板低 於電梯3cm:此部分工程款為30,000元。 (28)污水槽做RC鋼筋覆蓋工程:此部分工程款為50,000元。 (29)北側景觀窗未按圖施作,僅安裝一般窗,逢雨溢水,須打掉清除重新施工(切割、清運、安裝、注夯水泥、油漆、 鷹架..等工程):此部分工程款為220,000元。 (30)1、2、3樓推窗牆間滲水,須搭鷹架整治:此部分工程款 為58,000元。 (31)原告擅改建物內線銜接台電公司外線介面位置,須整修管路,重新申請施工銜接在藍圖顯示的介面位置:此部分工程款為60,000元。 (32)所有水管、排水管未依照藍圖規格厚度施工4"污水管以 3mm厚度替代7.0mm厚度;2"污水管以3mm厚度替代4.5mm厚度;2"排水管以1.5"3mm厚度替代4.5mm厚度,數量亦不足:此部分工程款為50,000元。 (33)排水幹管及污水幹管底層處之彎管未採雙45度角彎管:此部分工程款為340,000元。 (34)所有管道間、房間、廁所衛浴、辦公室、公廁隔牆未依藍圖合約施作(應以鋼筋水泥興建,卻改以磚塊興建),內牆總面積631.1㎡,房間隔牆面積388.6㎡,佔62%,尚有38%未依約施作內牆:此部分工程款為190,000元。 (二)被告上揭主張據本案鑑定人鑑定後認為2,927,275元範圍 內為有理由,被告主張抵銷。 (三)本件預定完工日期為100年5月16日,兩造於100年4月19日所簽協議書並未載更改前開工期之約定,顯見原告當時亦覺得協議書工程不影響原契約之完工日,而未另註明工期完工日,是原告稱「本件之完工期限解釋上應延至100年7月16日以後」即屬無據,是依系爭契約第五條第五款遲延罰款:「依成交總價10%為基準(工程如有減少項次部分應予扣除計算),每延遲一日扣除成交總價款10%的百分之一之價款,直至累計扣款至50%,仍再無法完成,雙方得依情協商處理事宜。」是以被告於100年12月29日以高 雄新興郵局004114號存證信函催告原告;再於101年2月1 2日以新興郵局000180號存證信函向原告終止租約,則原 告逾期日數為272天(即100年5月17日至101年2月12日) ,工程總價1560萬元,百分之十即156萬元,百分之一為 15,600元,乘以272天為4,243,200元,上數金額為依上訴規定延遲罰款金額,被告就此部分亦主張抵銷。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乙、兩造不爭執事項: (一)兩造於99年7月27日簽訂系爭契約,總金額為15,600,000 元,完工日期契約約定100年5月16日。 (二)對「工程承攬合約暨保固書」及「吉貝李宅新建工程工務會議記錄」、「催促工務會議內容執行通知」形式上的真正不爭執。 (三)本件系爭工程於100年7月8日取得使用執照,100年7月26 日辦妥第一次登記。 (四)對原告所提100年4月19日兩造之協議書不爭執。 丙、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首應審究者,乃系爭工程是否於工期內完成?原告是否有遲延完工?被告辯稱原告應給付逾期違約金,是否有理?(一)依據系爭契約第五條約定,系爭工程應於100年5月16日完工,原告雖主張依據系爭協議書變更設計,應增加原告施工之期限至同年7月16日以後云云,然系爭協議書內並無 延長工時之約定,自難信其主張為可採。 (二)所謂完工乃指工作達到契約所定之目的效用始屬之,系爭工程雖於100年7月8日取得使用執照,100年7月26日辦妥 第一次登記,然系爭建物乃用作旅館,至101年2月12日被告以新興郵局000180號存證信函向原告終止契約為止仍未正式營運一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自不能以領得使用執照即認已完工。 (三)被告辯稱系爭工程上有如附表所示編號1-13、15等工項並未施作完成,為原告所否認,經本院委請高雄市土木技師公會(下稱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之結果,認為:「(一)系爭建物是否有『一樓至三樓扶手未作』之瑕疵?該瑕疵之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是否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如果有該瑕疵內容如果存在,其修補之必要費用 若干?如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鑑定綜合研判如下:1.鑑定依據: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2-2、A4-2及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1。2.按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2-2、A4-2之圖說 ,均有一樓至三樓扶手之繪製,故該瑕疵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而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1顯示,經兩造 確認為由被告自行發包施作不銹鋼強化玻璃舉木扶手,其價格較高,本鑑定依原設計圖說判斷為一般之柚木扶手,故採用柚木扶手之單價計算費用。3.綜上所述,本項屬於原告按圖施工之責任,故施工有瑕疵存在。另有關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之計算,經參考附件十二之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單價(編號: 0000000000柚木扶手)後,計算如下:(1.5+1.5+2.45+2.4+1.5+2.4)m×1943元/m≒22,830元。( 二)系爭建物是否有『全部紗窗未施作』之瑕疵?該瑕疵 之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是否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如果有該瑕疵內容如果存在,其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如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鑑定綜合研判如下:1.鑑定依據: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5-1及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2及編號3。2.按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5-1之圖說中,有鋁窗規格需符合條件說明中之第6項中說明『紗窗需 有防止脫落裝置,紗窗採尼龍紗網』,故該瑕疵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而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2及編號3顯示,經兩造確認為由被告自行發包施作。3.綜上所述,本項屬於原告按圖施工之責任,故施工有瑕疵存在。另有關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之計算,計算57.77㎡×11才/㎡ ×30元/才≒19,064元。(三)系爭建物是否有『客房柳安 踢腳板工程未施作』之瑕疵?該瑕疵之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是否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如果有該瑕疵內容如果存在,其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如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鑑定綜合研判如下:1.鑑定依據: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4-1及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6。2.按附件 九之建築圖圖號A4-1之圖說,有柳安踢腳板之繪製,故該瑕疵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而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6顯示,經兩造確認為由被告自行發包施作油漆踢腳 。3.綜上所述,本項屬於原告按圖施工之責任,故施工有瑕疵存在。另有關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之計算,經參考附件十二之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單價(編號:06200A1021 細木作,踢腳板,實木,油漆)後,計算如下:352m×233 元/m≒82,016元。(四)系爭建物是否有『客房地坪釘木板工程未施作』之瑕疵?該瑕疵之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是否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如果有該瑕疵內容如果存在,其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如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鑑定綜合研判如下:1.鑑定依據: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4-1及附件八之本鑑 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7。2.按附件九之建 築圖圖號A4-1之圖說,有地板釘企口木板之繪製,故該瑕疵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而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7顯示,經兩造確認為由被告自行發包施作拋光石英地 磚。3.綜上所述,本項屬於原告按圖施工之責任,故施工有瑕疵存在。另有關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之計算,經參考附件十之本公會鑑定手冊之損害修復鑑估單價參考表後,計算如下:378㎡×1900元/㎡≒718,200元。(五)系爭 建物是否有『排水溝加金屬蓋、4”及8”污水管均未作』之瑕疵?該瑕疵之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是否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如果有該瑕疵內容如果存在, 其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如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鑑定綜合研判如下:1.鑑定依據: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1-2及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38、53及54。2.按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1-2之圖說,基地內有排水溝加蓋、4"PVC污水管之 繪製,另部份屬於基地外排水溝加蓋、8"PVC污水管非本 工程範圍,故該瑕疵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屬於基地內部份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而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38、53及54顯示,經兩造確認為由被告自行發包施作排水溝加蓋、4"PVC污水 管。3.綜上所述,本項屬於原告按圖施工之責任,故施工有瑕疵存在。另有關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之計算,經參考附件十之本公會鑑定手冊之損害修復鑑估單價參考表、附件十一之當期營建物價單價參考表及附件十二之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單價後,計算後金額為87,332元。(六)系爭建物是否有『公廁門、無障礙廁所橫拉門未施作』之瑕疵?該瑕疵之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是否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如果有該瑕疵內容如果存在,其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如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鑑定綜合研判如下:1.鑑定依據: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2-1、A2-2、A5-1及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29。2.按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2-1、A5-1之圖說,基地內有公廁門D2塑鋼門之繪製;另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2-2之圖說有『無障礙廁所橫拉門』之繪製,故『公廁門D2塑鋼門』及『無障礙廁所橫拉門』瑕疵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屬於基地內部份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而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29顯示,經兩造確認為由被告自行發包施作公廁門。3.綜上所述,本項屬於原告按圖施工之責任,故施工有瑕疵存在。另有關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之計算,經參考附件十二之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單價後,計算如下:3樘×8136元/樘×0.8=19,526元。(七)系爭建物 是否有『衛浴門及門框未施作』之瑕疵?該瑕疵之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是否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如果有該瑕疵內容如果存在,其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如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鑑定綜合研判如下:1.鑑定依據: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 A2-1、A2-2、A5-1及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20。2.按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4-1之圖說,有『衛浴門及門框』之繪製,故該瑕疵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而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20顯示,經兩造確認為由被告自行發包施作衛浴門及門框,其原設計材質為塑鋼門,非被告所提『實心木質浴室門』,故本鑑定估價採用塑鋼門估算。3.綜上所述,本項屬於原告按圖施工之責任,故施工有瑕疵存在。另有關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之計算,經參考附件十二之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單價後,計算如下:18樘×8136元/樘×0.8= 117,158元。(八)系 爭建物是否有『大廳採光罩及方形管雨遮未施作、大門 8mm厚度鋼板(已烤漆)雨遮未施作』之瑕疵?該瑕疵之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是否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如果有該瑕疵內容如果存在,其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 ?如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鑑定綜合研判如下:1.鑑定依據: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 A2-1、A3-1、A4-4及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40、41。2.按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2-1、 A3-1、A4-4之圖說,有大廳採光罩及方形管雨遮之繪製,故該瑕疵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而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40、41顯示,經兩造確認為由被告自行發包施作方形管雨遮,另大廳採光罩還未施作。3.綜上所述,本項屬於原告按圖施工之責任,故施工有瑕疵存在。另有關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之計算,經參考附件十一之當期營建物價單價參考表後,計算後金額為75,639元。(九)系爭建物是否有『1至3樓防火材質擋煙垂簾裝修未施作』之瑕疵?該瑕疵之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是否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如果有該瑕疵內容如果存在,其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如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鑑定綜合研判如下:1.鑑定依據:附件 九之消防送審圖圖號3/F及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 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23。2.按附件九之消防送審圖圖號 3/F之圖說,有『防火材質擋煙垂簾』之繪製,故該瑕疵 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而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23顯示,經兩造確認為由被告自行發包施作防火材質擋煙垂簾。3.綜上所述,本項屬於原告按圖施工之責任,故施工有瑕疵存在。另有關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之計算,經參考附件十之本公會鑑定手冊之損害修復鑑估單價參考表後,計算如下:(1.47+1.39+3.65+1.54)×0.5×700元/㎡ =2,818元。(十)系爭建物是否有『(1)屋頂未施做任何落 水頭、(2)三樓西邊陽台,藍圖為6組,僅施作4組、(3)二樓南邊陽台,藍圖為8組,僅施作6組、(4)弧形景觀陽台 ,藍圖為2組,僅施作1組、(5)排水管以1.5”替代2排水 管施工、(6)整棟建物雨水排水管未作集水溝、(7)所有陽台以銅質籠型落水頭替代不銹鋼底板方形落水頭施作』之瑕疵?該瑕疵之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是否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如果有該瑕疵內容如果存在,其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如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鑑定綜合研判如下:1.鑑定依據: 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2-1、A2-2及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8、10、13、14、21及44。2. 按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2-1、A2-2之圖說,有落水頭、排水管及集水溝之繪製,故該瑕疵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而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8、10、13、14、21及44 顯示,經兩造確認現場數量。3.綜上所述,本項屬於原告按圖施工之責任,故施工有瑕疵存在。另有關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之計算,經參考附件十一之當期營建物價單價參考表後,計算金額為13119元。4.另外,針對本項瑕疵 內容所造成無法進行本項施工瑕疵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部分。則建議應請原設計建築師本於權責,詳加評估本項瑕疵內容所減損本案鑑定標的物使用效能造成之影響,是否仍在可以接受之範圍內或必須拆除重新興建無本項施工瑕疵之鑑定標的物。(十一)系爭建物是否有『熱水爐未施作』之瑕疵?該瑕疵之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是否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如果有該瑕疵內容如果存在,其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如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鑑定綜合研判如下:1.鑑定依據:附件七工程承攬合約暨保固書及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 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16。2.查附件七工程承攬合約暨保固書,已有約定衛浴設備不包含本工程範圍。3.故有關「熱水爐」之部分,認為其應不屬於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故本項瑕疵內容應不可歸責於原告。4.綜上所述,本項瑕疵內容應不可歸責於原告,故不屬於瑕疵部分,故不必鑑定估算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及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十二)系爭建物是否有『(1)一樓樓梯女公廁間轉 角未預留飲水設施管、(2)公廁、辦公室計有三套熱水管 未安裝、(3)大廳吧檯應預留三組水電管線設施,僅預留 一組』之瑕疵?該瑕疵之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是否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如果有該瑕疵內容如果 存在,其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如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鑑定綜合研判如下:1.鑑定依據:附件七工程承攬合約暨保固書及附件九之給排水 圖圖號P01~P04及水電圖號E-1~E-4。2.查附件九之給排水圖圖號P01~P04之圖說,無『一樓樓梯女公廁間轉角未預留飲水設施管』『公廁二套熱水管』『大廳吧檯應預留三組水電管線設施』之繪製;但一樓辦公室有一套熱水管設置。3.故有關『一樓辦公室有一套熱水管』之部分,屬於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故本項瑕疵內容應可歸責於原告;其他部分非包含本工程範圍,不可歸責於原告。4.綜上所述,本項『一樓辦公室有一套熱水管』之部分屬於原告按圖施工之責任,故施工有瑕疵存在。另有關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之計算,經參考附件十一之當期營建物價單價參考表後,計算金額為2,833元。5.另外,針對本項 瑕疵內容所造成無法進行本項施工瑕疵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部分。則建議應請原設計建築師本於權責,詳加評估本項瑕疵內容所減損本案鑑定標的物使用效能造成之影響,是否仍在可以接受之範圍內或必須拆除重新興建無本項施工瑕疵之鑑定標的物。(十三)系爭建物是否有『污水槽未安裝鼓風機二套』之瑕疵?該瑕疵之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是否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如果有該瑕 疵內容如果存在,其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如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鑑定綜合研判如下:1.鑑定依據:附件七工程承攬合約暨保固書及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6-1、A6-2。2.查附件七工程承攬合約暨保固書,已有約定污水處理設備包含本工程範圍,另按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6-1、A6-2之圖說,有鼓風機之繪製。3.故有關『鼓風機』之部分,屬於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故本項瑕疵內容應可歸責於原告。4.綜上所述,本項屬於原告按圖施工之責任,故施工有瑕疵存在。另有關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之計算,計算如下2組×(4000元/組 )=8000元。(十五)系爭建物是否有『工程廢棄物清運、 環境整理、建物四周三米內應鋪咕咾石』之瑕疵?該瑕疵之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是否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如果有該瑕疵內容如果存在,其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如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鑑定綜合研判如下:1.鑑定依據:依工程慣例承 包商本應負責清運期施工產生之廢棄物,但本工程其中部分由業主所自行發包並由其他承包商施工。2.查工程慣例並考量公平合理性,關於『工程廢棄物清運』本鑑定採用原告及被告各負一半責任;另關於『建物四周三米內應舖咕咾石』經查圖說並無此項設計。3.故有關『工程廢棄物清運、環境整理』之部分,屬於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故本項瑕疵內容應一半可歸責於原告之責任;另關於『建物四周三米內應舖咕咾石』,不屬於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故本項瑕疵內容應不可歸責於原告。4.綜上所述,本項屬於原告按圖施工之責任,故施工有瑕疵存在。另有關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之計算,經參考目前實際廢棄物運送價格後,計算如下:估計8車×3000元/車÷2= 12,000元。」,足證系爭工程確有如附表所示編號1-10、12、13、15部分、金額共計1,180,535元未施作完成,原 告主張其於期限內已施作完成云云,尚非可採。 (四)依系爭契約第第五條第五款約定:「依成交總價10%為基準(工程如有減少項次部分應予扣除計算),每延遲一日扣除成交總價款10%的百分之一之價款,直至累計扣款至50%,仍再無法完成,雙方得依情協商處理事宜。」。查被告已於100年12月29日以高雄新興郵局004114號存證信 函催告原告;再於101年2月12日以高雄新興郵局000180號存證信函向原告終止契約,有存證信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25-29頁),則原告逾期日數為272天(即100年5月17日至101年2月12日),依據上開約定,原告應給付之違約金為4,243,200元(工程總價1560萬元,10%即156萬元,百 分之一為15,600元,乘以272天為4,243,200元,)。 二、本件次應審究者,乃系爭工程是否有被告所辯稱之施工瑕疵或未依照約定之設計施工之瑕疵存在?就上開瑕疵可減少之工程款為多少?經查: 被告辯稱系爭工程有如附表所示編號17-34之施工瑕疵或未 依照約定之設計施工之瑕疵存在,業據其提出照片、估價單、收據為證(本院卷第49至50、86至88、122、125、127、 131至133、159至164頁),經本院委請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之結果,認為:「(十七)系爭建物是否有拆除外牆鷹架時,固定金屬殘留牆上,須拆除補土、油漆之瑕疵?該瑕疵之內容 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是否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 圍?如果有該瑕疵內容如果存在,其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 如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鑑定綜合研判如下:1.鑑定依據:依工程慣例承包商『拆除外牆鷹架時,本應負責將固定金屬殘留牆上拆除』,但本工程油漆部分屬於業主應自行發包施工部分,並已經施工完成。2.查工程慣例並考量公平合理性,關於『拆除外牆鷹架時,原告本應負責將固定金屬殘留牆上拆除』本鑑定認定原告應補貼2小工工資給被告實屬合理。3.故有關『拆除外牆鷹架 時,本應負責將固定金屬殘留牆上拆除』之部分,屬於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故本項瑕疵內容應可歸責於原告。4.綜上所述,本項屬於原告按圖施工之責任,故施工有瑕疵存在。另有關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之計算,經參考附件十之本公會鑑定手冊之損害修復鑑估單價參考表後,計算如下:估計2小工×2300元/小工=4,600元。(十八)系爭建物是否有 『樓頂鍋爐水塔10cm高之水泥基座』之瑕疵?該瑕疵之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是否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如果有該瑕疵內容如果存在,其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如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鑑定綜合研判如下:1.鑑定依據: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2-2及附 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16。2.查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2-2,無『樓頂鍋爐水塔10cm高之水泥基座』之繪製,故其不包含於本工程範圍。3.故有關『樓頂鍋爐水塔10cm高之水泥基座』之部分,不屬於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故本項瑕疵內容應不可歸責於原告。4.綜上所述,本項瑕疵內容應不可歸責於原告,故不屬於瑕疵部分,故不必鑑定估算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及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十九)系爭建物是否有『整棟建物樓梯大理石舖設工資』之瑕疵?該瑕疵之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是否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如果有該瑕疵內容如果存在,其修補 之必要費用若干?如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鑑定綜合研判如下:1.鑑定依據:附件九之 建築圖圖號A4-2及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1。2.按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4-2樓梯剖面圖之圖 說,有『整棟建物樓梯地坪舖設』之繪製,但並未標註材質為大理石,但其並不影響舖設工資之估算,故該瑕疵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而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1顯示,依 圖說確認現場數量。3.綜上所述,本項屬於原告按圖施工之責任,故施工有瑕疵存在。另有關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之計算,經參考附件十之本公會鑑定手冊之損害修復鑑估單價參考表後,計算如下:估計3技工×2500元/工+3小工×2300 元/工=14,400元。(二十)系爭建物是否有『西邊一樓陽台5 坪未施作』之瑕疵?該瑕疵之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是否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如果有該瑕疵內容如果 存在,其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如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鑑定綜合研判如下:1.鑑定依 據: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2-1、A4-1、A4-2及附件八之本鑑 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46。2.按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2-1、A4-1、A4-2之圖說,有『西邊一樓陽台』之繪製,故該瑕疵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而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46顯示,並依圖說確認現場數量。3.綜上所述,本項屬於原告按圖施工之責任,故施工有瑕疵存在。另有關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之計算,經參考附件十之本公會鑑定手冊之損害修復鑑估單價參考表、附件十一之當期營建物價單價參考表及附件十二之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單價後,計算後金額為30,575元。(二十一)系爭建物是否有『舖設客房浴室、露天陽台、大廳地板、公共廁所、樓梯間之磁磚,由被告代購』之瑕疵?該瑕疵之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是否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如果有該瑕疵內容如果存在 ,其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如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鑑定綜合研判如下:1.鑑定依據:附件七工程承攬合約暨保固書及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2-1、A2-2、A3-1、A4-1~A4-4。2.按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2-1、A2-2、A3-1、A4-1~A4-4之圖說,有『各式磁磚』之繪製,故該瑕疵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但。而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1顯示,依圖說確認現場數量。3.綜上所述,本項屬 於原告按圖施工之責任,故施工有瑕疵存在。另有關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之計算,經參考被告所提估價單並參考附件七工程承攬合約暨保固書所訂磁磚價格後,本鑑定認為被告所提估價單價格為真正,故計算金額為608,520元。(二十二)系爭建物是否有『水龍頭未安裝』之瑕疵?該瑕疵之內容 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是否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如果有該瑕疵內容如果存在,其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如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鑑定綜合研判如下:1.鑑定依據:附件七工程承攬合約暨保固書及附件九之給排水圖圖號P01~P04。2.查附件七工程承攬合約暨保固書,已有約定污水處理設備包含本工程範圍,另按附件九之給排水圖圖號P01~P04之圖說,有『水龍頭』之繪製。3.故有關『水龍頭』之部分,屬於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故本項瑕疵內容應可歸責於原告。4.綜上所述,本項屬於原告按圖施工之責任,故施工有瑕疵存在。另有關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之計算,經查詢網路販賣之價格後,計算金額合計為63,900元。(二十三)系爭建物是否有『頂樓未施作3mmPU防水工程、未善後水電修改水泥補修』之瑕疵?該瑕 疵之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是否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如果有該瑕疵內容如果存在,其修補之必要費用 若干?如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鑑定綜合研判如下:1.鑑定依據: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 A2-2及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15。2.查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2-2,有『3mmPU防水』之繪製 ,故其包含於本工程範圍;但依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15及現場所見原告有施作。3.故有關『3mmPU防水』之部分,不屬於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 故本項瑕疵內容應不可歸責於原告。4.綜上所述,本項瑕疵內容應不可歸責於原告,故不屬於瑕疵部分,故不必鑑定估算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及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二十四)系爭建物是否有『屋頂管道間百葉室窗框底與樓板小於15cm』之瑕疵?該瑕疵之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是否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如果有該瑕疵內容如果存在,其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如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鑑定綜合研判如下:1.鑑定依據: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4-1及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11、12。2.本案屋頂管道間百葉室窗框底與樓板距離15cm,其計算距離係自混凝土完成面起算而非自水泥粉光面起算,故以排水坡度1/100計算,當最長路徑10m時,則屋頂管道間百葉室窗框底與水泥粉光面距離將剩5cm(15cm-1000*1/100=5cm)。3.故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11、12所量測之屋頂管道間百葉室窗框底與水泥粉光面距離為5.5cm及12.5cm情況,應屬於原告按圖施工之 結果,故不可歸責於原告。惟被告若有使用上不便,建議可敲除屋頂管道間周圍之水泥粉光面使形成水路至排水管處將水排除方式處理。4.綜上所述,本項屬於原告按圖施工之結果,故不可歸責於原告,故不屬於瑕疵部分,故不必鑑定估算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及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二十五)系爭建物是否有『水電設備工程,全盤檢討按藍圖規格整修至可以接電源』之瑕疵?該瑕疵之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 計圖是否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如果有該瑕疵內容如果存在,其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如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鑑定綜合研判如下:1.鑑定依據:附件九之水電圖及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24、52、55、56。2.本案水電設備工程之線路與接電盤等,雖然於附件九之水電圖上並無明確交代應如何整修並配置之詳細圖說,惟依照一般之施工工程慣例,水電設備工程應該檢討並整修線路之整齊性及配置妥接電盤及至少可以接電源為止。3.故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24、52、55、56所示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所提供之卷證內紀錄照片顯示,水電設備工程並無完全檢討並整修線路之整齊性及配置妥接電盤及至少可以接電源為止之情況,故本項屬於原告按圖施工之責任而施工有瑕疵存在。4.惟考量附件九之水電圖上並無明確交代應如何整修並配置之詳細圖說,故僅能依照一般之施工工程慣例,於每樓層應再雇用以4個水電技工來檢討並整修線路之整齊性 及配置妥接電盤及至少可以接電源為止之功率(按每一水電 工一日可改善100㎡之水電設備工程計算功率)來改善原告施工有瑕疵存在。本項瑕疵內容之其他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所請求減少工程款部分,則建議以最後彙整加計其他(10%)一式以涵蓋所估列項目之相關運輸、交通、住宿、零星費用、相關價差、無法正常估計、廢料清理、運什費、管理費及稅捐等來鑑定估算。5.綜上所述,本項瑕疵內容屬於原告按圖施工之責任,故施工有瑕疵存在。另有關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費用之計算,經參考附件十之本公會鑑定手冊之損害修復鑑估單價參考表後,計算如下:4工*4樓*2500元/工=40,000元。(二十六)系爭建物 是否有『無障礙停車場,須打掉清運,重建RC結構,包括油漆』之瑕疵?該瑕疵之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是否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如果有該瑕疵內容如果存在,其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如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鑑定綜合研判如下:1.鑑定依據: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1-2及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37。2.查本案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1-2圖面上僅有標示停車空間,並無相關需何結構型式之詳細圖交代,且附件七之兩造契約及相關會議記錄,亦無特別說明有關無障礙停車場需如何施工及變更施工之約定。3.故有關『無障礙停車場,須打掉清運,重建RC結構,包括油漆』之部分,於兩造契約及建築圖並無特別規定及說明,故本項瑕疵內容應不可歸責於原告。4.綜上所述,本項瑕疵內容應不可歸責於原告,故不屬於瑕疵部分,故不必鑑定估算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及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二十七)系爭建物是否有『電梯腳踏板,需水平或些微後仰,此為責任施工』之瑕疵?該瑕疵之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是否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如果有該瑕疵內容如果存在,其修補之必要 費用若干?如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鑑定綜合研判如下:1.鑑定依據:附件九之建築圖 圖號A2-1、A2-2及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18。2.查本案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2-1、A2-2圖面上僅有標示各樓層之最後高程為何,並無相關需特別注意事項及詳細圖交代,且附件七之兩造契約及相關會議記錄,亦無特別說明有關電梯腳踏板,需水平或些微後仰等施工及變更施工之約定。3.另依照一般之施工工程慣例,電梯腳踏板高度是可以經由電梯設備予以微調至所需要之高度,故可以不必去敲除已完成之各樓層磁磚面。4.綜上所述,本項瑕疵內容應不可歸責於原告,故不屬於瑕疵部分,故不必鑑定估算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及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二十八)系爭建物是否有『汙水槽作RC鋼筋覆蓋工程6m*6m*15cm』之瑕疵?該瑕疵之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是否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如果有該瑕疵內容如果存在,其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如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鑑定綜合研判如下:1.鑑定依據: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6-1、A6-2及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36。2.按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6-1、A6-2之工程施工規範及注意事項:3及10,均有說明污水處理設施上 方或有重物施壓等載重使用,上加設RC板層保護之規定。而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36顯示,因本鑑定標的物係作為旅館使用,故常有旅客之汽、機車重物施壓等載重使用。3.故汙水槽作RC鋼筋覆蓋工程 6m*6m*15cm為原告按圖施工之責任,當時原告施作無法承受重物施壓等載重使用,則有施工之瑕疵存在。4.綜上所述,本項瑕疵內容屬於原告按圖施工之責任,故施工有瑕疵存在。另有關修補費用之計算,經參考附件十之本公會鑑定手冊之損害修復鑑估單價參考表後,計算如下:6m*6m*0.15m*4600元/m3=24,840元。(二十九)系爭建物是否有『北側景觀窗未按圖施工,僅安裝一般窗,逢雨溢水』之瑕疵?該瑕疵之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是否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如果有該瑕疵內容如果存在,其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如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鑑定綜合研判如下:1.鑑定依據: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2-1 、A2-2、A5-1及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9、28。2.按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2-1、A2-2、A5-1 係採用W1鋁帷幕固定窗,惟圖面上並無相關需特別注意事項及詳細圖交代鋁帷幕固定窗之材質特性與骨料尺寸等要求,而僅有尺寸及固定窗玻璃為5mm清玻璃之規定。而附件八之 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9、28顯示,其W1 鋁帷幕固定窗已有潮濕滲水現象,此部分在W1鋁帷幕固定窗不應產生,故屬於原告之施工有瑕疵存在,應予瑕疵修補。3.因圖面上並無相關需特別注意事項及詳細圖交代鋁帷幕固定窗之材質特性與骨料尺寸等要求,而僅有尺寸及固定窗玻璃為5mm清玻璃之規定。故建議有關潮濕滲水現象之瑕疵修 補方式為:搭設鷹架後、敲除部分塞水路、增加固定鐵件數 量後重新塞水路及裂縫EPOXY填補(本部分之鑑估數量及單價採W1鋁帷幕固定窗尺寸及裂縫EPOXY填補處之單價計算)、最後復原。4.另本項瑕疵內容之其他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所請求減少工程款部分,則建議以最後彙整加計其他(10%) 一式以涵蓋所估列項目之相關運輸、交通、住宿、零星費用、相關價差、無法正常估計、廢料清理、運什費、管理費及稅捐等來鑑定估算。5.綜上所述,本項瑕疵內容屬於原告按圖施工之責任,故施工有瑕疵存在。另有關修補費用之計算,經參考附件十之本公會鑑定手冊之損害修復鑑估單價參考表後,計算如下:(1)搭設鋼管鷹架:(1.7*7)m*(1.7*2)m*270元/㎡=10,924.2元。PS:鋼管鷹架搭設範圍需大於W1鋁帷幕固定窗尺寸。(2)敲除部分塞水路:一式為5000元(約2工)。 (3)增加固定鐵件數量後重新塞水路及裂縫EPOXY填補(本部 分之鑑估數量及單價採W1鋁帷幕固定窗尺寸及裂縫EPOXY填 補處之單價計算):(8m/3+8m/3+1.35m/3+1.35m/3)*4000元 =32,000元,PS:每處以3m計算。(4)復原費用:一式為5000 元(約2工),合計(1)~(4)為52,924元。(三十)系爭建物是否有『1、2、3樓推窗牆間全滲水,須搭鷹架整治』之瑕疵 ?該瑕疵之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是否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如果有該瑕疵內容如果存在,其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如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鑑定綜合研判如下:1.鑑定依據: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2-1、A2-2、A5-1及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4、5、22。2.本案經鑑定技師於鑑定標的物現場所拍照之附件八、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4、5、22顯示情況,1、2、3樓推窗牆間全滲水均發生 在推窗之下方,其他位置並未發現有潮濕水之痕跡。經研判其發生原因係澎湖風大,下雨常伴隨著大風出現,故推窗若未在下雨時即先行關閉,則雨水潑進室內在所難免。故1、2、3樓推窗牆間全滲水均發生在推窗之下方現象應屬於原告 按圖施工之結果,故不可歸責於原告。惟被告若有使用上不便,建議可在推窗外側增加百葉窗方式處理,可降低下雨常伴隨著大風出現時因推窗來不及先行關閉所造成雨水潑進室內之現象發生。3.綜上所述,本項屬於原告按圖施工之結果,故不可歸責於原告,故不屬於瑕疵部分,故不必鑑定估算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及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三十一)系爭建物是否有『原告擅改建物內線銜接台電外線介面位置,需重新施作』之瑕疵?該瑕疵之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是否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如果有該瑕疵內容如果存在,其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如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鑑定綜合研判如下: 1.鑑定依據:附件九之水電圖4/E及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 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42、43。2.本案原鑑定標的物內線銜接台電外線介面位置,經現場詢問兩造,曾經有改變位置,故應將其回復到被告所需要之位置為止,方屬於施工無瑕疵。3.故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42、43所顯示,鑑定標的物內線需銜接台電外線介面位置為止之情況,故本項屬於原告按圖施工之責任而施工有瑕疵存在。4.惟考量附件九之水電圖上並無明確交代應如何整修並配置之詳細圖說,故僅能依照一般之施工工程慣例,建議應再雇用以2個水電技工來檢討鑑定標的物內線需銜接台電 外線介面位置為止來改善原告施工有瑕疵存在。本項瑕疵內容之其他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所請求減少工程款部分,則建議以最後彙整加計加計其他(10%)一式以涵蓋所估列項 目之相關運輸、交通、住宿、零星費用、相關價差、無法正常估計、廢料清理、運什費、管理費及稅捐等來鑑定估算。5.綜上所述,本項瑕疵內容屬於原告按圖施工之責任,故施工有瑕疵存在。另有關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費用之計算,經參考附件十之本公會鑑定手冊之損害修復鑑估單價參考表後,計算如下:2工*2500元/ 工=5,000元。(三十二)系爭建物是否有『所有水管、排水管未依藍圖規格厚度施工』之瑕疵?該瑕疵之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是否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如果有該瑕疵內容如果存在,其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如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鑑定綜合研判如下:1.鑑定依據:附件九之水電圖1/P及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17、19。2.本案所有水管、排水管未依藍圖規格厚度施工,於附件九之水電圖1/P明確交 代給排水管徑厚度之對照表(m/m),亦已明確說明不同標稱 管徑所應對應之給水、排水、污水及透氣所需厚度為多少。3.且按照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17、19所示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所提供之卷證內紀錄照片顯示,本案鑑定標的物之多數水管、排水管有未依藍圖規格厚度施工之情況且厚度均不足,故本項屬於原告按圖施工之責任而施工有瑕疵存在。另於附件七之兩造契約及相關會議記錄顯示,被告也已多次向原告告知其多數水管、排水管有未依藍圖規格厚度施工之情況且厚度均不足。4.由於本項瑕疵內容之多數水管、排水管有未依藍圖規格厚度施工之情況且厚度均不足情況。而這些水管、排水管均已埋入且均已完成混凝土澆置已久或在管道間等,故已無法進行本項施工瑕疵修補及亦無法鑑定估算其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因為本項施工瑕疵修補不可能採用全數敲除這些已埋入且均已完成混凝土澆置已久或在管道間之水管、排水管(因此修補方 式等同需要拆除整棟已完成之本案鑑定標的物後再重新興建無本項施工瑕疵之鑑定標的物)。5.故本項施工瑕疵存在之 鑑定估算方式,僅能依據原告在興建無本項施工瑕疵存在之本案鑑定標的物水管、排水管時,原告本應採用合格之材料及工資,但因採用本項施工瑕疵之工料所減省之工程款,為被告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之依據。另建議以最後彙整加計其他(10%)一式以涵蓋所估列項目之相關運輸、交通、住宿 、零星費用、相關價差、無法正常估計、廢料清理、運什費、管理費及稅捐等來鑑定估算。6.另外,針對本項瑕疵內容之多數水管、排水管均已埋入且均已完成混凝土澆置已久或在管道間等,而造成無法進行本項施工瑕疵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部分。則建議應請原設計建築師本於權責,詳加評估本項瑕疵內容所減損本案鑑定標的物使用效能造成之影響,是否仍在可以接受之範圍內或必須拆除重新興建無本項施工瑕疵之鑑定標的物。7.綜上所述,本項瑕疵內容屬於原告按圖施工之責任,故施工有瑕疵存在。而本項施工瑕疵存在之鑑定估算方式,僅能依據原告在興建無本項施工瑕疵存在之本案鑑定標的物水管、排水管時,原告本應採用合格之材料及工資,但因採用本項施工瑕疵之工料所減省之工程款,為被告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之依據。有關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之計算,經參考附件十之本公會鑑定手冊之損害修復鑑估單價參考表及附件十一之相關營建物價工料單價後,計算如下:給、排水管長計算原則:管之高度配置長度以樓高10.9 m(至RFL)*每間房間(一樓共7間房間、1間辦公室及公共空間約2間,合計10間)。管之Y向配置長度以每樓層約15m*5排(5個區隔)。管之X向配置長度以每樓層約19m*2排(2個區隔)。另加計配管另件及損耗10%。(1)排水管2”(4.5mm):【10.9m*10間+(19m*2排*3樓)+(15m*5排*3樓】*250元/4m=28,000元。(2)污水管2 (4.5mm):【10.9m*10間+(19m*2排*3樓)+(15m*5排*3樓】*250元/4m=28,000元。(3)污水管4”(7mm):【10. 9m*10間+(19m*2排*3樓)+(15m*5排*3樓】*942元/5m=84,780元。(4)配管另件及損耗10%:(28000+28000+84780)*0.1=14,078元。(5)工資:平均每樓層約4工*(3樓+屋頂層計0.5樓)*2500元/工=35,000元(按每一水電工一日可施作100㎡之本項工程計算功率)合計(1)~(5)為189,858元。(三十三)系爭建物是否有『排水幹管及污排水幹管底層處之彎管未採雙450 角彎管』之瑕疵?該瑕疵之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是否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如果有該瑕疵內容如果存在,其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如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鑑定綜合研判如下:1.鑑定依據:附件九之水電圖1/P及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 錄表及照片編號48。2.本案所有排水幹管及污排水幹管底層處之彎管需採雙450角彎管,於附件九之水電圖1/P之貳.一 般說明7.已明確交代:排水幹管及污排水幹管至地面層或底層處之彎管,採雙450角彎管施工。3.且按照附件八之本鑑 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48所示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所提供之卷證內紀錄照片顯示,本案鑑定標的物之多數排水幹管及污排水幹管底層處之彎管未採雙450角彎 管施工,故本項屬於原告按圖施工之責任而施工有瑕疵存在。另於附件七之兩造契約及相關會議記錄顯示,被告也已多次向原告告知其多數排水幹管及污排水幹管底層處之彎管未採雙450角彎管施工。4.由於本項瑕疵內容之多數排水幹管 及污排水幹管底層處之彎管未採雙450角彎管施工情況,均 已埋入且完成混凝土澆置已久或在管道間等,故已無法進行本項施工瑕疵修補及亦無法鑑定估算其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另因本項施工瑕疵修補亦不可能全數敲除這些已埋入且均已完成混凝土澆置已久或在管道間之多數排水幹管及污排水幹管底層處之彎管採雙450角彎管施工,因此修補方式等同 需要拆除整棟已完成之本案鑑定標的物後再重新興建無本項施工瑕疵之鑑定標的物,故將造成本項施工瑕疵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之情況產生。5.故本項施工瑕疵存在之鑑定估算方式,僅能依據原告在興建無本項施工瑕疵存在之本案鑑定標的物多數排水幹管及污排水幹管底層處之彎管採雙450 角彎管施工時,原告本應採用合格之材料及工資,但因採用本項施工瑕疵之工料所減省之工程款,為被告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之依據。另建議以最後彙整加計其他(10%)一式以 涵蓋所估列項目之相關運輸、交通、住宿、零星費用、相關價差、無法正常估計、廢料清理、運什費、管理費及稅捐等來鑑定估算。6.另外,針對本項瑕疵內容之多數排水幹管及污排水幹管底層處之彎管採雙450角彎管施工,均已埋入且 均已完成混凝土澆置已久或在管道間等,而造成無法進行本項施工瑕疵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部分。則建議應請原設計建築師本於權責,詳加評估本項瑕疵內容所減損本案鑑定標的物使用效能造成之影響,是否仍在可以接受之範圍內或必須拆除重新興建無本項施工瑕疵之鑑定標的物。7.綜上所述,本項瑕疵內容屬於原告按圖施工之責任,故施工有瑕疵存在。而本項施工瑕疵存在之鑑定估算方式,僅能依據原告在興建無本項施工瑕疵存在之本案鑑定標的物水管、排水管時,原告本應採用合格之材料及工資,但因採用本項施工瑕疵之工料所減省之工程款,為被告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之依據。有關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之計算,經查閱附件十之本公會鑑定手冊之損害修復鑑估單價參考表及附件十一之合約期間之營建物價之工料單價等資料,均無此項目之單價可以參考,故本案最後建議參考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之資料較具公信力,其計算如下:排水幹管及污排水幹管底層處之彎管採雙 450角彎管數量計算原則:以每樓層*每間房間(一樓共7間房間、1間辦公室及公共空間約2間,合計10間)*每間房間2只 。另加計配管另件及損耗10%。(1)排水管2”(4.5mm):【3樓*10間*2只】*78元/只=4680元。(2)污水管2”(4.5mm):【3 樓*10間*2只】*78元/只=4680元。(3)污水管4”(7mm):【3 樓*10間*2只】*161元/只=9660元。(4)配管另件及損耗 10%:(4680+4680+9660)*0.1=1902元。(5)工資:平均每樓層 約4工*(3樓+屋頂層計0.5樓)*2500元/工=35000元(按每一水電工一日可施作100㎡之本項工程計算功率)。惟此部分之工資已涵蓋於第(三十二)項內可一併施工,故採計0元。合計 (1)~(5)為20922元【備註:Z000000000000mm彎頭1只78元 ,M151071B046100mm彎頭1只161元,參考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三十四)系爭建物是否有『所有管道間、廁所隔間未依藍圖以RC施工(採磚砌施作)』之瑕疵?該瑕疵之內容依二 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是否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如果有該瑕疵內容如果存在,其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如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鑑定綜合研判如下:1.鑑定依據: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2-1、A2-2及 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49及附件七之民國100年4月19日兩造協議書內容。2.按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2-1、A2-2備註上說明:內牆除特別標示外,均為 15cmRC牆之規定。而附件八之本鑑定標的物現況抽查紀錄表及照片編號49顯示,所有管道間、廁所隔間未依藍圖以RC施工(採磚砌施作),故屬於原告之施工有瑕疵存在,應予瑕疵修補。且附件七之民國100年4月19日兩造協議書內容亦將內牆磚造恢復為原藍圖RC鋼筋結構之規定等。3.由於當牆面採用15cmRC牆時,會有涉及其結構之重要性及房屋整體安全性等。若施工時將其改為磚砌施作,則將會影響結構之重要性及房屋整體安全性甚鉅,故本項之瑕疵內容應該要將其恢復原建築圖面之要求為15cmRC牆之規定。4.本項之瑕疵內容建議之瑕疵修補方式為:拆除所有管道間、廁所隔間未依藍圖 以RC施工(採磚砌施作)後、重新澆置混凝土、批土油漆、最後復原。5.另本項瑕疵內容之其他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所請求減少工程款部分,則建議以最後彙整加計其他(10%) 一式以涵蓋所估列項目之相關運輸、交通、住宿、零星費用、相關價差、無法正常估計、廢料清理、運什費、管理費及稅捐等來鑑定估算。6.綜上所述,本項瑕疵內容屬於原告按圖施工之責任,故施工有瑕疵存在。另有關修補費用之計算,經參考附件十之本公會鑑定手冊之損害修復鑑估單價參考表後,計算如下:經量測圖面上廁所無管道間之長度約3.5m;廁所有管道間長度約7.5m。高度為4m+3.3m+3.3m=10.6m (1)拆除所有管道間、廁所隔間未依藍圖以RC施工(採磚砌施作):1F:【(3.5m*2間)+(7.5m*5間)】*4m*0.15m*1300元/m3=34710元。2F:【(7.5m*7間)】*3.3m*0.15m*1300元/m3=33783.75元。3F:【(7.5m*4間)】*3.3m*0.15m*1300元/m3=19305元。(2)重新澆置混凝土:1F:【(3.5m*2間)+(7.5m*5間)】 *4m*0.15m*4600元/m3=122820元。2F:【(7.5m*7間)】*3. 3m*0.15m*4600元/m3=119542.5元。3F:【(7.5m*4間)】*3. 3 m*0.15m*4600元/m3=68310元。(3)批土油漆、最後復原: 1F:【(3.5m*2間)+(7.5m*5間)】*4m*2面*160元/㎡=56960元。2F:【(7.5m*7間)】*3.3 m*2面*160元/㎡=55440元。3F: 【(7.5m*4間)】*3.3 m*2面*160元/㎡=31680元。合計(1)~(3)為537,151.25元。7.由於瑕疵內容之修補必要費用已超 過民國100年4月19日兩造協議書內容補貼內牆磚造恢復為原藍圖RC鋼筋結構之被告陳報狀上請求之190000元(鑑定案申 請書及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函,詳附件一),故建 議本項瑕疵內容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時,可參照被告陳報狀上請求之190000元為本項瑕疵內容請求減少知工程款。」綜上所述,被告辯稱系爭工程有如附表所示編號17、19-22、25、28、29、31-34之瑕疵存在,可請求減少之工程款為1,2 45,539元,應屬有理,其餘部分則難認有瑕疵存在,其請求減少此部分工程款,自屬無據。 三、本件末應審究者,乃如附表所示編號14、16之費用應由何人負擔?經查:經土木技師公會鑑定之結果:「(十四)系爭建物是否有『申請裝電錶送電費用』之瑕疵?該瑕疵之內容依 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是否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 如果有該瑕疵內容如果存在,其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如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鑑定綜合研判如下:1.鑑定依據:附件九之水電圖圖號1/E圖中『貳.施工說明:第13項說明承包商應負責向台電公司提出申請用電,辦理一切業務,接電,送審等,有關台電規費不含於本工程內,另由業主支付』。2.查附件九之水電圖圖號1/E圖 中『貳.施工說明:第13項說明承包商應負責向台電公司提 出申請用電,辦理一切業務,接電,送審等,有關台電規費不含於本工程內,另由業主支付』之繪製。3.故有關『向台電公司提出申請用電,辦理一切業務,接電,送審等』之部分,屬於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故本項瑕疵內容應可歸責於原告。4.綜上所述,本項屬於原告按圖施工之責任,故施工有瑕疵存在。另有關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之計算,經參考被告所提估價單後(被告提供之估價單摘錄,詳附件十 三),計算如下:申請送電費用40000元+申請台電外線銜接 及電力公司申請手續費用60,000元-估計台電規費6,000元 =94,000元。(十六)系爭建物是否有『開工、竣工、申請使 用執照一切之手續費用』之瑕疵?該瑕疵之內容依二造工程合約書及設計圖是否為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如果有該瑕疵內容如果存在,其修補之必要費用若干?如無法修補或修補費用過鉅,則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鑑定綜合研判如下:1.鑑定依據:附件九之建築圖中A1-1~A7-4共計16張圖中?張皆有說明『承造人應負責向主管建築機關報請開工勘驗竣工展期及申請使用執照之一切手續與費用』。2.查附件九之建築圖圖號A1-1~A7-4之圖說,有『承造人應負責向主管建築機關報請開工勘驗竣工展期及申請使用執照之一切手續與費用』之繪製。3.故有關『承造人應負責向主管建築機關報請開工勘驗竣工展期及申請使用執照之一切手續與費用』之部分,屬於承攬人應施作的工程範圍,故本項瑕疵內容應可歸責於原告。4.綜上所述,本項屬於原告按圖施工之責任,故施工有瑕疵存在。另有關可請求減少多少工程款之計算,經參考一般行情及被告所提證物後(被告提供之估價單 摘錄,詳附件十三),本鑑定認為141,085元為真正。」,故上開費用應由原告負擔,今被告已自行支出上開費用,亦有估價單可佐(鑑定報告附件十三)。 四、末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又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又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縣內修補瑕疵,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又二人互負債務,而起給付種類相同,並經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 第493條第1項、第494條前段、第33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如前所述,原告所施作之系爭工程未完成部分之金額為 1,180,535元,原告自不得請求給付此部分之報酬,又系爭 工程因存有如前所述之瑕疵,被告可請求減少之報酬金額為1,245,539元,此外,被告已自行支付如附表所示編號14、 16之費用,可向原告請求返還,被告又對原告有違約金請求權4,243,200元。今被告就系爭工程尚有尾款220萬元未支付一情,故為兩造所不爭執,惟被告以上開請求權與原告請求之金額相抵銷後,原告已不得再向被告請求給付任何報酬,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報酬220萬元及利息,自屬無理由,其 訴應予駁回。 五、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兩造其餘之攻擊禦方法及所舉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駁,附予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