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01 日
- 當事人澎湖縣政府、王乾發、孫鴻光即正安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號原 告 澎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王乾發 被 告 孫鴻光即正安行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參萬參仟柒佰參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捌仟零肆拾元,扣除原告前於聲請支付命令程序繳納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柒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民事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