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催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8號聲 請 人 海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佳容 代 理 人 林貴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7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海盛船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海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