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8號原 告 蔡棋棚 兼法定代理 蔡薛金枝 人 上列原告等2人與被告錦澎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錦佳營造事 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愛玉、林興俊等4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 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等2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蔡棋棚請求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62,9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2,616元;原告蔡薛金枝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1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 二、被告陳愛玉、林興俊之最新戶籍謄本(須含記事欄)。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民事庭 法 官 鍾孟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呂日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