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薛金枝 追加 原告 蔡瑞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錦澎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愛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錦佳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興俊 上列上訴人及追加原告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追加原告請求損害賠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及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655,966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0,701元。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及追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及補正。第二審 裁判費部分,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