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託契約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9號原 告 吳石吉 吳柏毅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春不動產澎湖馬公加盟店間請求確認委託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係請求確認有關澎湖縣○○市○○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83建號建物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中與正鴻不動產企業行之委託銷售契約關係不存在,惟未陳報上開委託銷售契約成立之金額,致本院無法據以核定該項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具狀陳報兩造間之委託金額為何, 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查報之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具狀查報訴訟標的價額,本院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聲明第1 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7,335元,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陳報被告永春不動產澎湖馬公加盟店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及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報正鴻不動產企業行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及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