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2號聲 請 人 朱自謙 相 對 人 錦佳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興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0,185元( 計算式: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占用澎湖縣○○鄉○○○段000地號 土地面積共1592.4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00元 =2,070,1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 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 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