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75號債 權 人 海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佳容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證據( 諸如雙方所訂互相支援運送貨物之契約書、備忘錄或其他書面) ,以釋明請求。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