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號聲 請 人 高紹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沐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詹月真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爰命聲請人應收送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