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0號原 告 海盛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佳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1,7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