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15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3號原 告 高紹恩 訴訟代理人 高子鵬 洪錫鵬律師 被 告 沐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詹月真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