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歐秀蘋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號 債 務 人 歐秀蘋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黃千珉律師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陳俊嘉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 樓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 樓、0樓、0樓及00號0至0樓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呂亮毅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朱逸君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最大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 點2 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1項規定計算 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前 段、第64條之1第1款、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無 擔保及無優先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者,法院不得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又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者,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債權人依本條例第六十四條第四項規定,於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前所為之陳述,僅供法院判斷之參考,法院不受其拘束,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64條之1第2款、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5項參照。 二、經查: (一)本件債務人歐秀蘋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又債務 人現擔任清潔人員工作,確有薪資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宏威企業行員工在職證明書在卷足憑。 (二)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新台幣(下同)4,173,251元,劣後債務總額為4,847元,而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其內容為: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4,610元,清償期6年(即72期),總清償額為331,920元,清償成數約7.95%。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60條轉知全體十四位債權人以書面表示是否同意之結果,計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其他債權人亦比照之)、滙豐(台灣)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花旗(台灣)商業銀行、元大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等九位債權人表示不同意;至於其餘五位債權人,則未表示意見,應視為同意,則本件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並未逾過半數,是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視為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同意。 (三)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另其主張現於國立澎湖科技大學從事清潔人員,每月薪資24,000元,並每月領有殘障補助3,758元,亦有其提出 之宏威企業行員工在職證明書為證。而依債務人所提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其107及108年均無所得資料,故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債務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本院110 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裁定認應以其每月薪資加計殘障補助共27,758元作為核算其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 (四)債務人稱其除支出個人生活、醫療、水電及瓦斯費用外,尚須與配偶共同分擔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每月個人支出加計 扶養費共計22,000元。本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裁定參 酌消債條例第64條之2之規定,並予以計算債務人每月必要 生活費用即以衛生福利部公告臺灣省110年度最低生活費標 準13,288元之1.2倍為15,946元(計算式:13,288元×1.2=15 ,946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並審酌債務人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債務人每月合理支出應為31,892元(計算式:債務人個人支出+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與配偶各分擔1/2,即15,94 6元+15,946元×2÷2=31,892元),故認債務人陳報其每月支 出為22,000元,未逾上開標準,自可採信。 (五)故債務人提出每月清償4,610元,清償期72期,清償總金額331,920元之更生方案,實已將其可處分所得27,758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費用22,000元後之餘額5,758元,逾五分之四 用於清償(計算式:27,758元-22,000元=5,758元×72期=414 ,576元×4/5=331,661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堪認債務人 已「盡力」清償,且其嘗言在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會節省開支,避免履行不能。又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受償總金額為331,920元,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0元, 亦未低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62,808元。 三、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且適當、可行,又無本條例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債務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債務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在兼顧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另為使債務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對債務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 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予以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表一:更生方案 壹、更生方案內容 1、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每1個月為1期,共72期。 2、每期清償新台幣(下同)4,610元。 3、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4,173,251元。 4、清償總金額:331,920元。 5、清償成數:7.95%。 6、由最大債權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予其他債權人之作業。 貳、更生方案清償分配表(單位;元) 編號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債權金額 每期分配金額 1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132,629 147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122,307 135 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701,573 775 4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118,871 131 5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 126,710 140 6 聯邦商業銀行 334,858 370 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339,610 375 8 元大商業銀行 246,413 272 9 永豐商業銀行 152,568 168 10 玉山商業銀行 207,725 230 11 凱基商業銀行 298,684 330 12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394,379 436 13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692,192 765 14 安泰商業銀行 304,732 336 合 計 4173,251 4,610 附表二: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生活限制: 1、不得為奢侈、浪費之行為。 2、不得為賭博或投機行為。 3、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 4、不得為國外旅遊等消費活動。 5、不得投資金融商品(如股票、基金等)。 6、不得駕駛價值超過新台幣500,000元以上之車輛,但因營業謀生所必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