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再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賴伯男、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廖文彬、黃王金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伯男 再審被告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彬 再審被告 黃王金葉 王佰弘 王仁沛 王士誠 王長壽 王天財 王瑞源 王聖鈜 王聖皓 王聖勛 王俊凱 王仁楷 洪麗津 何昇原 何文雅 高金水 高瑋謙 ○○○ 高淑貞 高淑珠 高淑美 陳竹山 陳竹福 陳玉麗 黃國重 黃家穆 黃家霖 黃家豪 黃家倩 陳玉盞 陳玉真 陳玉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10年度 訴字第2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二二號民事確定判決廢棄。 二、再審被告王瑞源、王聖鈜、王聖皓、王聖勛、王俊凱、王仁楷、洪麗津、陳竹山、陳竹福、陳玉麗、黃國重、黃家穆、黃家霖、黃家豪、黃家倩、陳玉盞、陳玉真、陳玉妹、何昇原、何文雅、高金水、高瑋謙、高淑惠、高淑貞、高淑珠、高淑美應就被繼承人王宗廟所有坐落澎湖縣○○市○○段○○○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八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三、兩造共有坐落澎湖縣○○市○○段○○○地號土地(面積二0六點七 四平方公尺),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並按如附表所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 四、再審及再審前之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如附表所示之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再審被告除黃王金葉外,其餘再審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再審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於民國110年8月2日判決,兩造均未提起 上訴而於110年10月4日確定。而再審原告係於111年1月25日接獲澎湖縣澎湖地政事務所補正通知,始知悉被繼承人王宗廟之繼承人尚有再審被告黃家倩,是於知悉後即111年2月21日具狀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尚未逾上開法條規定提起再審之不變期間,自屬合法。 貳、實體部分: 一、再審原告主張:再審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 、第13款之規定,提起本件再審,蓋原確定判決之被告漏未列被告黃家倩為當事人,致其判決生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而當事人適格與否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項,前訴訟程序誤為實體判決,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構成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事由。且再審被告黃家倩之戶籍資料,為 前訴訟程序終前即已存在,而為再審原告所不知,致當時未經斟酌,至111年1月25日始知,且可使再審兩造獲得較有利之裁判,是再審原告應可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13款規定,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至3項所示。 二、再審被告方面: ㈠再審被告黃王金葉則以:我同意原告所提之變價分割方案等語。 ㈡其餘再審被告等均未到庭陳述,亦未以書狀表示意見。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適 用法規顯有錯誤之再審事由為有理由: ⒈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l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者而言,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次按分割共有物之訴,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如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法院即不得對之為實體上之裁判。又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如未以該共同訴訟人之全體一同起訴或被訴,而法院誤為適格之當事人,對之就訴訟標的為實體之裁判,該裁判縱經確定,對於應參與訴訟之共同訴訟人全體均無若何效力可言。 ⒉查澎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共有人王 宗廟,於起訴前即已死亡,其繼承人除再審被告王瑞源、王聖鈜、王聖皓、王聖勛、王俊凱、王仁楷、洪麗津、陳竹山、陳竹福、陳玉麗、黃國重、黃家穆、黃家霖、黃家豪、陳玉盞、陳玉真、陳玉妹、何昇原、何文雅、高金水、高瑋謙、高淑惠、高淑貞、高淑珠、高淑美外,尚有黃家倩應為原確定判決被告(共有人)之一,前訴訟程序漏未列黃家倩為當事人而為裁判,致生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而當事人適格與否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項,前訴訟程序誤為實體判決,已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則再審原告執此而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求予廢棄原確定判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諭知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由本院就110年度訴字第22號之前訴訟程序為再開及續行其訴訟程序,而為裁判。 ㈡關於分割共有物訴訟部分: ⒈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而王宗廟已於60年9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即被告王瑞源、王聖鈜、王 聖皓、王聖勛、王俊凱、王仁楷、洪麗津、陳竹山、陳竹福、陳玉麗、黃國重、黃家穆、黃家霖、黃家豪、黃家倩、陳玉盞、陳玉真、陳玉妹、何昇原、何文雅、高金水、高瑋謙、高淑惠、高淑貞、高淑珠、高淑美等人雖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然已因繼承而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應認渠等亦為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又系爭土地並未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且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復未能達成分割之協議,則原告訴請裁判分割,於法自無不合。次按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 條亦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於分割共有物訴訟中,合併請求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無不可(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1012號裁判意旨參照)。是王宗廟之繼承人於辦妥繼承登記之前,並不得分割共有物即系爭土地,故原告訴請其繼承人即王瑞源、王聖鈜、王聖皓、王聖勛、王俊凱、王仁楷、洪麗津、陳竹山、陳竹福、陳玉麗、黃國重、黃家穆、黃家霖、黃家豪、黃家倩、陳玉盞、陳玉真、陳玉妹、何昇原、何文雅、高金水、高瑋謙、高淑惠、高淑貞、高淑珠、高淑美辦理繼承登記,並合併對渠等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自屬有據。 ⒉次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又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為下列之分配: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 條第1 項、第2 項第2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分割共有物,究以原物分割,或變賣共有物分配其價金,法院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公平決定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756號判決要旨參照)。查系爭土地面積僅為206.74平方公尺,而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是倘以原物分割,則最小面積僅4.3平方公尺多 (計算式:206.74被告王佰弘、王仁沛、王士誠之應有部分比例均為1/48),將使分割後之土地經濟上利用價值大為減損,準此,系爭土地並不適於原物分割。又如將系爭土地原物分配予兩造中任何一人,以償金補償其他共有人之方式,則有關償金之酌定顯有困難,亦有可能造成與市價有所落差,且本件有多數共有人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皆達相當比例,如逕自將系爭土地原物分配予其中一人,對於他共有人亦非公平。故本院衡酌系爭土地以原來狀態進行拍賣,經良性公平競價之結果,應不至於生更不利益於兩造,且兩造或其他第三人參與競標而取得系爭土地,因系爭土地面積非小,較諸原物分割結果自更能發揮經濟效用。從而,本院依首揭法條規定,審酌上情,認以變價分割方式,方能兼顧兩造之利益,自以變價分割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變價金額,較為妥適。 四、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屬形式之形成訴訟,法院本不受原告聲明分割方案之拘束,如准予裁判分割,原告之訴即為有理由,並無敗訴與否之問題,況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且兩造均因本件裁判分割而同霑利益,故本院認為於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倘法院准予分割,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仍應由兩造分別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較符合公平原則,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莊茹茵附表: 編號 共有人姓名 應有部分比例 訴訟費用比例 1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4 同左 2 王瑞源 公同共有1/8 同左 3 王聖鈜 4 王聖皓 5 王聖勛 6 王俊凱 7 王仁楷 8 洪麗津 9 陳竹山 10 陳竹福 11 陳玉麗 12 黃國重 13 黃家穆 14 黃家霖 15 黃家豪 16 黃家倩 17 陳玉盞 18 陳玉真 19 陳玉妹 20 何昇原 21 何文雅 22 高金水 23 高瑋謙 24 高淑惠 25 高淑貞 26 高淑珠 27 高淑美 28 王天財 1/16 同左 29 王長壽 1/8 同左 30 黃王金葉 1/8 同左 31 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1/4 同左 32 王佰弘 1/48 同左 33 王仁沛 1/48 同左 34 王士誠 1/48 同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