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張宗聖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張宗聖 黃筱藍 葉柏呈 謝偉貞 許嫈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琪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沐石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詹月真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向原告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 各為3萬0,700元(即原告5人分別應繳納裁判費3萬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