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賴伯男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95號 再 審 原告 聯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伯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唯一三角窗土地開發有限公司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再審原告係就本院111年度再字第1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同法第77條之13 、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等規定徵收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確定判決之利益核定,而原確定判決之利益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50,096元,此有本院111年度再字第1 號裁定可佐,依前開規定,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150,096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2,3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書記官 許致愷